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女儿,房屋贷款由男方继承偿还,男方不还贷的话女方可以去法院起诉向男方追偿。杭州专业婚姻律师李晓娟今天用杭州西湖区法院的一个判例来论证这个观点。
男女双方于2017年8月22日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女婚内共同财产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一区×幢×单元×室所有权归女儿所有,剩下房贷由其父男方继续履行还贷,直至还清。后男方未能按约支付履行前述义务,导致女方就前述房产代付房贷20969.83元。
女方于2019年6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男方支付女方20969.83元;2、本案诉讼费由男方承担。
男方提出抗辩称,《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案涉房产的剩余房贷由男方继续履行还贷,案涉房屋的尚未过户到女儿名下,赠与行为并未完成,无论双方是否将房产赠与,女方均无权直接向男方主张相应权利。男方认为并非离婚后财产纠纷。
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夫妻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的房产赠与是特殊赠与行为,相关房产是否已过户不影响协议对于约定条款的效力。因男方未能按约履行双方协议约定支付相应房贷,且双方均确认贷款银行在特定违约情形下有权采取一定的措施,女方对剩余房贷进行支付的行为可减少相应损失,女方在男方未能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采取的合理措施,且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女方有权要求男方将本应按协议向银行支付的款项支付给已代为支付的女方。
关于本案适用案由,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因履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方的违约行为是基于违反双方《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双方共同财产分割的一项规定,女方以此约定为前提进行诉讼主张,在本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的情况下,亦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男方的前述抗辩理由均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连某款项20969.83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男方与女方所签《离婚协议书》系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法律约束力。该协议书涉及身份关系,各条款内容相互关联,其中双方约定将婚内共有的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一区×幢×单元×室房屋所有权归女儿所有并由男方继续履行还贷直至还清,这一条款作为《离婚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双方均应实际履行。现男方以房屋尚未过户至女儿名下要求撤回该赠与意思表示,即拒绝履行《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就婚内共同财产处分达成的约定,其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且该条款所作约定应视为双方已就涉案房屋的处分达成一致意见,男方主张该房屋尚未分割仍属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女方的还款行为系归还其共有房产贷款,显然与《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相悖,男方据此拒绝按约履行亦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故原审判令男方将还贷款项支付给已代为支付的女方,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另就本案案由问题,女方系基于男方违反《离婚协议书》中就房产处分相关还贷事宜的约定而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并无不妥之处。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晓娟律师案件评析:
对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房产归子女所有的案件,主要会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否能撤销赠与的问题,另一个是约定由一方偿还银行剩余贷款是否可以反悔的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产赠与给子女,没有过户是否能撤销?
杭州专业离婚律师的观点是,离婚协议书将房产赠与给子女是特殊赠与行为,和离婚、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是个统一整体,房产是否过户不影响协议对于约定条款的效力。
对于第二个问题,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离婚后房屋银行贷款由一方承担,是否可以反悔?
李晓娟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方在离婚协议书中自愿承担离婚后的银行贷款,不能反悔,女方有权要求向男方追偿代付给银行的款项。
离婚协议书不是儿戏,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如果没有考虑好承担法律后果就不要随便签,建议签订婚姻法律文书时找专业离婚律师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