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杨宁
借贷关系是日常生活中
最常见的法律关系
有些债务人缺乏诚信
在借贷时通过小伎俩躲避债务
可法律责任不是想躲就能躲掉的
“借条不是我写的,你们搞错了!你看,这借条上借款人的名字中是‘坡’……”近日,在阜康市人民法院滋泥泉子人民法庭的庭审现场,罗某的一番辩驳让债主丁某哭笑不得……
去年5月,丁某经人介绍与罗某相识。今年1月,罗某以遭遇交通事故急需用钱为由,向丁某借款5万元。罗某出具了借条,写明借款期限为1个月,并约定该笔借款的本息由罗某直接向指定第三人还款。之后,丁某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
2月,罗某向指定的第三人仅偿还了2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剩余的3万元本金及利息始终未归还。
丁某多次追要,罗某于3月按照原借款日期给丁某补写了一份借条,但至今未偿还剩余借款。4月,丁某将罗某起诉至滋泥泉子人民法庭。
受理此案后,滋泥泉子人民法庭依法向罗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借条等相关证据的复印件。罗某却称,丁某告错人了,借条并不是他写的。
滋泥泉子人民法庭经审查发现,原来,罗某在补写借条时,故意将自己的签名写错一个字。在阜康市滋泥泉子镇的方言中,“波”字的读音“bo”经常被读成“po”,被告罗某在写借条时故意将自己名字中的“波”写成了“坡”。
“现在的技术手段很发达,只要做一个笔迹鉴定,一切都会水落石出。此外,还有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你借款的事实。”庭审中,面对罗某的抵赖,法官一针见血地指出,并明确告知如作虚假陈述将面临的法律后果。
罗某无可辩驳,只能愧疚地承认了自己为逃避债务而向法庭作虚假陈述的行为。最终,滋泥泉子人民法庭判决罗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丁某偿还3万元借款及利息。
法官支招
借条上姓名笔误的情况多有发生,如不区分同音字(小和晓、建和健、明和民)、使用昵称、绰号指代借款人或出借人。如果发现借条有名字写错的情况,可以通过这几种方式补救:
1.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或者在笔误中补正。立即发现书写错误的,可以重新出具借条,并将原借条销毁。也可以在笔误处修改,并加以说明,经双方确定后签字盖章写明日期。
2.通过短信或者微信方式等确认。可将笔误情况写明,并发送给对方,对方确认后也有修正的效力。
3.如果借条上的姓名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债权人可以通过派出所、社区出具证明,证明“错字”与实际姓名是同一人,如果有证人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4.在出具借条时,可选择将借条写在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如果在出具借条时就知道借款人有曾用名,一定要在借条中备注曾用名。
5.在借款的时候最好使用转账交易,同时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债权人一定要保留好转账凭证。
借条是借贷纠纷中的关键证据,出借方一定要对借条加倍留心。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条的借款人处署名、摁印,该行为可以认定为在借款行为中表明了身份,自愿签署的借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护。无论是向他人借款,还是借款给他人,书写借条时,内容应清晰、明确,没有歧义;签名者应明确注明身份,切不可随意给人出具借条,或者随意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