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3月1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林彬彬/文陶小莫/漫画)表哥一句“投资失败”,表弟几十万元就打了水漂?近日,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林毅彬律师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打着“投资”幌子筹资的民间借贷案件,表弟转给表哥几十万去“投资”,五年时间表哥不仅没分红,还以“投资失败”为由拒绝还钱。
这笔钱,究竟是投资还是借款?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争辩。
律师提醒说,亲兄弟也要明算账!在进行金钱交易时,无论对方是谁,是投资就签投资合同,是借款就打借条或签借款协议,千万别含糊,避免被坑追悔莫及。
起因:表哥“项目启动”,表弟转账75万
这起案件,原告和被告是表兄弟。6年前,被告阿瑜(化名)向原告阿岩(化名)介绍说,他和一位老板在莆田市仙游县合伙投资了一家公司,项目启动需向社会融资,希望表弟阿岩“投资入股”。
当时,阿瑜声称:第一年分红一次,后续将按季度进行分红,利率月均1.5%。
阿岩有些心动,但又有些担心:“万一企业没有盈利,还能有固定分红吗?”
为了打消表弟疑虑,阿瑜拍着胸脯承诺:“要是分红不足,哥我补足每月1.5%的保底收益给你。满五年后可以退回投资款!”
听了这话,阿岩像是吃了定心丸,几天后便将75万元投资款转账给表哥提供的个人账户。
基于亲人间的信任,表弟并未与表哥签订书面合同,表哥也从未主动提起,有的只是转账记录和双方只言片语的微信聊天记录。
怪事:“投资”了五年,却无半点分红
刚开始,阿岩对表哥信心满满。然而,让阿岩意外的是,第一年,他并未拿到分红,问其缘由,表哥称:“项目初期,很多货款无法及时回笼。”但是,到了第二年第一季度,表哥还是一样的说辞。
其间,公司的大小事务阿瑜从未告知过阿岩,阿岩也并不清楚自己投入的资金用在了什么地方、占股多少比例。直到第二年第三季度结束,阿瑜还是没有按时“分红”,阿岩产生了怀疑,质问阿瑜。面对表弟三番五次的质疑,阿瑜找了一个又一个的理由推托。
第四年,从未拿到分红的阿岩向阿瑜提出还本付息,阿瑜却以“投资未满五年”为由不予退还。
后来,阿岩终于等到了“投资”满五年,他专程从厦门奔赴仙游阿瑜的办公室,坚决提出让其还本付息。阿瑜却说:“这几年生意不好做,投资失败了,不止你一个人。”
随后,在阿岩坚持的情况下,阿瑜才承诺,愿意设法每月支付10万元给阿岩。然而,阿瑜再次食言,违背还款承诺,还说:“你当初是跟我合伙投资做生意,既然投资失败,就是亏完了,哪里有钱给你?”
最终,忍无可忍的阿岩一纸诉状将阿瑜告上法庭。
争议:究竟是“投资”,还是借款?
由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无法直接证明该笔经济往来的法律性质。因此,这75万元究竟是投资款还是借款,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阿瑜认为,阿岩是隐名股东,无需实际参与管理,且双方都认可了款项的投资用途,阿岩的转账也明确备注了“投资款”。至于约定固定分红,阿瑜辩称这是“预期收益”,是为了给投资人信心,在公司正常盈利的情况下是可以兑现的,这也符合“市场惯例”。所以,阿瑜说,应当尊重双方的投资本意,这75万元就是投资款。
作为阿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毅彬律师介入后,搜集了大量相关证据和重要线索,明确了代理思路和诉讼策略。
林律师认为,本案系“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也并非投资款转化为借款。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大量微信和电话录音表明,双方的“投资款项”用语,只是双方对案涉款项的表明陈词,并非对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出资人自始至终未完成入股手续,未享有股东权利。
至于分红的约定,微信聊天记录表明“按出资款项每月1.5%的股东分红”、“满5年了你要退股公司会结算给你,本金和利息一分不差,你可保留此记录,日后就算公司无法兑现,我个人也会不惜一切代价兑现承诺”。
林律师梳理表兄弟二人这些微信聊天的关键证据后认为,分红的约定不符合个人合伙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基本法律特征,反而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故应认定为借款合同。
庭审期间,阿岩也说,他当初就是冲着阿瑜这固定分红的承诺,才转款给他,目的就是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赚取利息。
一审判决:名为投资,实为借款!
仙游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所谓投资关系,是投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点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应当从投资行为是否属于履行法定程序、是否约定固定收益、是否参与经营承担风险等方面综合判断。
法院分析,阿岩的投资行为不能视为入股。无论盈亏,公司或阿瑜均没有让阿岩承担风险的表示,显然双方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不但违反公平原则,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更不利于规范市场风险。“保底条款”不应被法院支持。
不久前,仙游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阿岩以投资为名向阿瑜银行账号转入款项75万元,应当认定为借款,在阿岩向阿瑜主张该款项时,阿瑜未予偿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偿还案涉款项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义务(双方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按1.5%分红应视为双方所约定的利息)。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阿瑜不服,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律师说法
明确资金性质规避商业风险
林律师分析说,投资即“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而借款是“固定回报,不担风险”,二者应从实质上进行区分。
实践中,大多数出资人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为了交易安全,会作出相对保守的选择,即采取借款方式进行注资。此时,借款人应当准确界定身份,综合衡量自身的还款能力,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切莫耍小聪明。很多人误以为,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目的进行专门限定,就可以顺理成章地获取他人投资,进而不用承担还款责任。然而,聪明反被聪明误,事实上,借款目的并不影响借款性质,即便营造出“投资”的表象,借款人依然要承担还款义务。
林律师建议,对于投资行为而言,应该在转账时明确转让款的性质,涉及股权变更的及时办理相关股权登记,保留关于商议投资事宜的相关证据。对于涉及企业的民间借贷行为而言,应当明确相关主体、保留转账凭证,并对转让资金性质、出借时间、归还期限、利息等作出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