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谢军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原告辛某某借款本金464.2万元、利息149.5973万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等义务,被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其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52号院,经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四区。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有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的,进行举报。联系举报电话:010-。
执行案号:(2016)京0119执1550号
立案时间:2016年7月6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谢军
年龄:45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72****0013
执行法院: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5)延民(商)初字第06733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本金464.2万元、利息149.5973万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四区8楼****室
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52号院2楼*层*号
案件:2013年3月11日,辛某某向谢军提供借款64万元,谢军向辛某某出具了借款140万元的借条;同年4月3日,辛某某向谢军提供借款50万元,谢军向辛某某出具了借款50万元的借条;同年4月26日,辛某某向谢军提供借款30万元,谢军向辛某某出具了借款30万元的借条;同年5月10日,辛某某向谢军提供借款180.2万元,谢军向辛某某出具了200万元的借条;同年5月17日,辛某某向谢军提供借款40万元,谢军向辛某某出具了借款40万元的借条;同年11月21日,辛某某向谢军提供借款100万元,谢军向辛某某出具了借款100万元的借条。以上辛某某向谢军交付借款464.2万元,谢军向辛某某出具的借条金额为560万元,且双方未就上述借款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2015年3月13日,谢军向辛某某重新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谢军向辛某某共计借款560万元,经双方协商于2013年3月11日至2015年3月13日的借款利息为350万元。同日,谢军向辛某某出具了承诺书,谢军在该承诺书中对借款本金560万元和利息350万元予以确认,同时承诺以上借款自结算日起每月利息3.5%,如已还款,按剩余款付息,每月付清;于同年3月31日前还款200万元,同年6月30日前还款200万元,同年12月31日前还款510万元。2015年4月3日,谢军支付辛某某利息50万元。
2015年10月12日,谢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原告辛某某诉至法院,延庆区人民法院认定辛某某向谢军提供的借款本金应以实际交付的464.2万元为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本案的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均按年息24%计算。2016年4月8日,延庆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谢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辛某某借款本金四百六十四万二千元,并支付利息一百四十九万五千九百七十三元,及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延庆法院于2016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谢军送达了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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