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系同一小区邻居关系,双方于2020年春节后相识于小区业主聊天群。李某系养生产品代理商。2020年3月15日,于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李某转账46000元,对此转账双方有争议:于某称该款系李某向其借款,李某辩称这笔款项为于某支付的货款。于某称,2020年3月15日,李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于某借款,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支付了借款46000元。后来,虽经于某多次催要,但李某一直拒绝偿还借款,并将于某微信、电话拉黑。李某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而事实是原告多次购买被告代理并销售的品牌为潮能量的养生产品,自2020年2月-2020年9月期间,原告累计向被告订购多盒养生产品。应付货款91947元,被告交货后实收人民58893元,原告尚欠被告货款人民币33054元。
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李某向于某偿还借款46000元;2.依法判令李某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6000元。
【法院认为】
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于某于2020年3月15日向李某转账的46000元是借款还是货款
本院认为,借贷关系生效需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借款合意,二是实际交付借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于某与李某之间确实存在购买养生产品合同关系,因此于某需继续证明其转账的46000元为借款。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于某与李某均认可于某六次转账支付货款共计1993元,其中发生在2020年3月15日之前的为四笔,之后的为两笔,离2020年3月15日转账最近的购货转账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两者仅相差1日。而案涉借款系一次性转账,数额高达46000元,从数额上看该笔转账与六次购买养生产品的交易习惯明显不同。
本院认为,由于数额巨大李某应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将46000元的货物交付给于某,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另外,不管是双方都认可的于某六次购货,还是李某自己主张的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7月28日于某的另外六次购货,李某均能向本院提供销货账单详情,却独不能提供46000元的销货账单详情也不合常理;其次,在于某向本院提供的双方聊天记录中,于某多次向李某要求其还钱时,李某并未明确表示否认,也未提出于某尚欠其货款未付;第三,如按李某所言,于某尚欠其货款3万余元未付清,却在微信聊天中主动将欠款人于某拉黑也与常情相悖。综上,由于李某不能证实其已将46000元货物交付给于某,故于某于2020年3
月15日向李某转账的46000元应认定为借款,李某负有偿还该借款的义务。
【律师评析】
民间借贷的成立要件有两个:一是双方有借贷合意,多以借条为载体;二是出借方已实际向借款方提供款项。两个要件均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只要其中任一构成要件缺乏证据证明,就面临借贷事实不确定的问题。因此,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不仅应留存转账凭证,更应对借贷合意明确表示,通过打借条、要求提供担保、寻求第三方见证等方式将相关证据予以固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