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
可总有人想赖账,
为了赖账花样百出,
甚至还“演”上了!
近日,
在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
民间借贷案件中,
被告覃某“戏精”上身,
自以为导了一场“好戏”
结果......
好奇+1
好奇+1
好奇+1
好奇+1
1
蹊跷的聊天记录
近日,何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覃某等两人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20余万元。原本一件普通的借贷纠纷案件,却被覃某玩出了“新花样”。
庭审中,覃某提交了其与何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其已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偿还了借款73万余元,并且原告已同意降低利息计算标准。
何某见到该微信聊天记录后感到十分意外,称其从未收到过覃某发送的这些微信信息,更没有向覃某发送过这些信息。双方有关微信聊天记录的争议引起了案件承办法官的重视。
承办法官留意到何某已年逾七旬且文化程度不高,对于智能手机和微信的使用也并不熟练。从往日他与女儿长达一年多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都是采用语音而没有一次文字输入的习惯来看,何某并不知晓如何在手机上输入文字。
但覃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却有何某多段文字输入。同时,何某手机保留的与覃某的其余微信聊天记录均完好,但却唯独找不到覃某提交作为证据的聊天记录部分。
以上种种反常之处让承办法官产生了覃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系伪造的合理怀疑。
2
自导自演自食其果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何某到公安机关报案。承办法官也向公安机关反馈了案件的蹊跷之处。在公安机关的不断追问下,覃某逐渐招架不住,才将自己自导自演,伪造微信聊天记录的过程进行坦白。
何某和覃某相识多年且居住在同一小区,常有经济往来。2019年6月开始,覃某陆续向何某借款。虽然期间也有还款,但是仍然欠何某100余万元。随着覃某经济状况逐渐紧张,还款压力巨大,他便企图利用何某年龄大不熟悉微信使用,伪造微信还款信息。
由于两人经常有往来,覃某注意到何某的智能手机屏解锁非常简单,便暗记在心。后覃某趁何某不注意时多次先向何某发送自己虚假还款的微信信息,再偷拿何某手机解锁后回复确认收款文字信息,之后再将该部分信息进行删除。
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覃某如法炮制多次伪造微信信息,虚构了70多万元的虚假还款信息。而原告何某对此全然不知情,直到本次诉讼中覃某提交还款微信截图信息进行抗辩才后知后觉。
证实了微信聊天记录是伪造后,承办法官对被告覃某依法进行了训诫,覃某也认识到自己伪造证据的严重错误,主动撤回了提交的虚假证据,并作出检讨。考虑到覃某及时认识错误,主动交代自己的不正当行为,态度较为端正,法院依法对覃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院提醒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诉讼参与人违反诚信原则,伪造证据、进行虚假陈述,不仅干扰审判工作秩序,影响审判的公正高效,还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坚持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当事人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为了不正当的利益进行虚假诉讼,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