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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秘闻消息:寮步金融借贷纠纷,东莞美宜佳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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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体记者陈雯婧刘锐良)在东莞说起“美宜佳”,很多人会想到便利店,毕竟早在2008年,“美宜佳”就获得了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近年来,这个便利店业界的“领头羊”却频繁遭遇侵权。日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四庭就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宗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张先生是寮步一家小型百货商店的老板,2012年接手这个店铺后便开始从事零售百货业,平日生意算不上很好,但维持生计还不成问题,然而,让他没想到的是,原本平静的生活竟被一场官司彻底打破了。

2018年1月,张先生接到了来自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起诉,称他的店铺在没有获得美宜佳公司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在招牌上使用了“美宜佳及图”,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直到此时,张先生才意识到自己招牌上的图案和美宜佳的图案确实有些相像。

张先生告诉记者,最开始他的店铺招牌并不是现在这样,而是自己设计的一个房子图案,过了两三年后,他感觉招牌有些破旧了,于是就找到广告公司进行了设计制作。没想到正是这个新换的招牌却给他惹来了大麻烦。他说,广告公司把美宜佳的标识挂上去,还加上了自己店的名字。

该拆的招牌没拆她也因侵权被告上法庭

2018年4月1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张先生的百货店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同时开庭审理的还有寮步另一家小型百货店涉嫌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案件。这家百货店的经营者谭女士2010年从原店主手上通过货物盘点的方式受让的该店铺,但谭女士说,他们并没有想过要受让这个招牌。

谭女士说,当初他们接手时也曾想过让原店主把招牌拆了,但因为拆卸费用的问题,前来装修的工人并不愿意帮忙拆招牌,因此“美宜佳”的招牌这么多年就这样一直挂着了。在法庭上,谭女士还请来了当时的装修工人出庭作证。装修工人说,当时帮忙粉墙的时候,原店主说给200元叫拆掉,废铁可以拿去卖,但工人们感觉不划算,所以没答应拆。

商标及标识是否侵权双方各执一辞

针对寮步两家百货店的侵权行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及使用“美宜佳及图”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张先生的店铺提出了3万的经济损失赔偿以及合理维权费用,谭女士的店铺赔偿费用则高达5万。

原告表示,他们作为“美宜佳”等四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两被告在没有获得原告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在招牌、门口玻璃、货物展架、名片等多处地方使用“美宜佳及图”,在隔离状态下观察,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与原告享有商标权的四个商标相比较,二者无明显差异。原告认为,被告主要从事的是零售业务,而原告从事的也是此类业务,这就极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误认。

原告代理律师梁富伦指出,很多服装品牌、餐饮品牌以及企业知识产权的核心,就在专利商标上,美宜佳这类型的店核心就是商标标识。只要有人用在招牌上,消费者就极度容易出现误认混淆的情况,这样子对品牌发展来说,是非常大的冲击。

对于原告的说法,作为被告方的张先生和谭女士有各自不同的理解。张先生也承认自己新招牌中的小房子图案跟美宜佳的商标有些相似,但他收到起诉状的第二天就已经把招牌换回了原来的招牌,何况他们也没有突出使用这个标识,不会让人误认,更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原告提出3万元的索赔诉求过高。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没有做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没有突出使用该标识,面向的消费群体是附近工厂人员,并不会因产生误认而导致店铺销量增加。此外,原被告的店铺装修风格差别很大,实际上也没有造成原告实际上的经济损失。

至于谭女士的店铺侵权一案,其代理律师表示,被告在受让店铺后,主观意愿并没有想依附原告取得经营上的便利或收益,行为上也没有作出依附原告的实际行为。即便是说存在侵权,侵权人也应该是原店主。

事实上长期使用招牌经构成侵权事实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谭女士经营的店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一审判令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赔偿原告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35000元。另一案件店铺经营者张先生则与原告达成了庭外和解。

针对此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吴丹表示,谭女士经营的零售店与原告旗下的美宜佳超市属于同行,店铺招牌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极其近似的“美宜佳”图形及文字,很容易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在没有得到美宜佳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造成了事实上的侵权使用行为,因此,法院判决谭女士的店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吴丹指出,招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于店铺,即使是委托给广告公司设计,经营者也负有审核和注意义务,张先生以没有留意招牌内容作为免责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吴丹建议,经营者需要学习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盲目使用已有的知名品牌,即便要使用,也要经过权利人同意取得合法授权;作为品牌拥有者,应该维护品牌良好形象,在维权过程中,以重点打击恶意侵权为主,对于主管恶意较小、文化程度较低的经营者,合理主张赔偿数额,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