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2020年9月9日,被告彭某因需归还信用卡贷款和车贷,向原告黄某借款1万元,黄某将扣除利息700元后的借款金额9千余元给被告彭某,彭某出具一张借款1万元的借条。后彭某陆续偿还黄某借款,在2020年10月28日最后一次转账3千余元时,彭某将借条收回。此时彭某已陆续还款1万余元,并答应再偿还黄某1千元。后因彭某未再偿还该1千元,黄某催要未果,遂将彭某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彭某向原告黄某借款,并实际交付本金,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依法支付利息。根据法律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故被告借款的本金应当是9千余元,截止2020年10月28日,扣除本金后,被告已支付利息1千余元,其借款年利率已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四倍。故被告要求原告偿还1千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了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