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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百科解说:民间借贷纠纷不出庭,欠钱不还拒不出庭 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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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往今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总有部分人喜欢利用他人的善心,只“借钱”却不愿意“还钱”。近日,固镇县某乡镇的桑某豹就遇到这样一件烦心事儿:借给朋友孟某19000余元及尚欠的3400元酒水款“有去无回”。多次催要无果后,他将孟某起诉到法院。但在法院开庭当天,孟某却未到庭参加诉讼,这种情况怎么办?

据悉,桑某豹和孟某是朋友关系,2019年前后,桑某豹在固镇县某乡镇经营古井酒水销售,孟某从其处购买20箱白酒价值6400元,孟某当时给付了3000元酒水款。2021年8月22日,孟某又因资金周转向桑某豹借款19600元。后双方协商,将孟某所欠的3400元酒水货款转化为借款,后孟某给桑某豹出具了23000元的借条,承诺于2022年农历正月初十还10000元,2月28日前全部还清,落款日期为2021年8月22日。但直至欠款到期,孟某仍未予偿还。

上述事实有桑某豹提交的其身份证复印件、孟某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件、借条原件、微信转账记录打印件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经审查核实,本案借条载明的欠款包括借款和少量货款,因双方结算时将借款和货款出具在一张借条上,且协商一致,将酒水货款转化为借款,故本案中一并处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通过桑某豹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及孟某给桑某豹出具借条综合分析,本院认为孟某在借款时与桑某豹约定了借款期限,现借款已到期,孟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对桑某豹要求孟某偿还借款本金23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孟某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民事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或书面异议材料,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