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良性互动的控辩审关系,规范庭审活动,推动司法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7月17日上午,湖州市第五次法检律庭审巡查活动在德清县检察院举行。湖州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律师协会、德清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座谈。
观看庭审录像
巡查组人员观看了由德清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褚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庭审录像并填写庭审巡查表。
现场评议
庭审录像观摩结束后,巡查组人员对该案进行了现场评议。
周寅行(湖州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条理清晰,讯问过程详略得当,辩护人发表的辩护词将法理与情理充分融合,庭审效果较好。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公诉人举证方式相对单一,质证方面有部分质证意见接近于讯问。二是公诉意见用词严谨,建议增加一些法庭教育的内容。三是辩护人的辩护不够积极主动。
于海波(湖州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公诉人庭前准备充分,举止得当,法律用语准确。但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意见时语速过快,且公诉人在讯问过程中开放性问题过多,可以针对被告人的辩解进行讯问。建议辩护人和被告人可以多一些庭前沟通。
车晓莲(湖州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公诉人举证详略得当,答辩逻辑严密,但是在质证阶段,公诉人应针对被告人的辩解予以驳斥,不应再回到讯问阶段进行讯问。
陈秋萍(湖州市中级法院代表):法官控庭能力较强,公诉人庭前准备充分,条理清晰,辩护人辩护意见内容充实,庭审整体效果较好。
吴唤(湖州市律协监事会监事、浙江泽大(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人对被告人的翻供处理及时,辩护人的辩护词也很完整,但辩护人可以就借贷型诈骗和民间借贷如何区分进行适当阐述。
许云伟(湖州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于被告人部分不认罪的情况,公诉人举证时可以就被告人有罪供述中涉及的犯罪事实进行重点举证。辩护人作的是罪轻辩护,辩护词是从法理、情理两方面去阐述的,建议辩护人在庭前和被告人进行充分沟通,在了解被告人想法的前提下,制定更加详实的辩护方案。
陈梦佳(湖州市律协刑专委委员、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在被告人对大部分事实进行翻供的情况下,公诉人可以围绕焦点对借款理由、目的等方面进行讯问。同时辩护人可以针对被告人有无偿还能力进行发问,增加本案的辩护空间。
参加庭审的公诉人姚丽洁和辩护人姚文妹也对庭审过程进行了自我评价,并表示这个活动让自己受益匪浅,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规范出庭行为,提升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