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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追踪讯息:借贷纠纷中涉及诈骗,诈骗还是借款纠纷证据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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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凭借检察技术助力,检察官终于找到了期货账户实际控制者,也搞清楚了案情疑点——

是诈骗不是借贷纠纷







检察官在交流电子证据勘验情况

  “他谎称是银行职工,骗了我90万元,我期货账户里的50万元也是他亏损掉的!”

  “我没有骗他钱,他的期货账户不是我控制的,我们之间是正常的借贷纠纷,你们凭什么说我诈骗?”

  法庭上,被告人朱某百般辩解,一口咬定自己和沈某的这桩案子是民事纠纷,而不是刑事案件。

  经浙江省海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报案

  “好友”谎称银行职工诈骗钱财

  2020年5月,沈某满脸焦灼地来到海盐县公安局报案,称自己被朱某骗了9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

  沈某说,他在一次饭局上结识了朱某,对方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对投资理财知识如数家珍,为人热心,不仅为自己的孩子参谋报考哪所学校、专业,还帮自己办理银行贷款。熟识后,两人以兄弟相称。

  有一天,朱某告诉沈某有几名熟识的客户急需资金周转,如果沈某出借款项,每月利息是2%。出于对朱某的信任,沈某拿出了家里的20万元存款。之后的一段时间,沈某都能如期收到利息,于是对朱某更加信赖。后来,沈某将房产抵押贷款70万元借给朱某。至此连同之前的20万元,沈某一共借给朱某90万元,但朱某却失联了。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朱某只收到了沈某的部分钱款,而在借款的同一时间,沈某名下的期货账户却突然多出了50万元。对于期货账户里的钱,沈某解释说,当时朱某以银行工作人员不能开设期货账户为由,委托沈某代为开设期货账户供他使用,并要求沈某把出借的50万元直接打到期货账户内,期货账户的实际控制者是朱某,密码由朱某设定,除了50万元,剩余的钱沈某通过银行转账给朱某了。

  被传讯到案后,朱某百般否认:“我没有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沈某的50万元也是他自己做生意花掉的,我为帮他隐瞒他老婆,才在借条上签上了名字……沈某转给我的钱也只是借款而已。”

  案件侦办一下子陷入僵局。沈某和朱某究竟谁在撒谎?

  迷雾

  究竟是诈骗还是借款

  “沈某,你是如何发现朱某在骗你的?”“我在电视上看到到法院可以查个人征信,便让儿子去查查朱某,没想到竟然发现朱某不仅有案底,而且还有多个民事官司在身,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老赖’。后来,我再联系朱某,对方一听我要把钱全部拿回来,电话都不接了。”

  民警根据沈某的陈述,查明某银行根本没有一名叫朱某的员工。征信系统显示,朱某确实是一名“老赖”。

  与此同时,公安机关通过调取朱某与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转账记录,并结合调取的证人证言后发现,朱某在和沈某聊天时常以银行工作人员自居,并不时透露自己工资高、分红多。

  经多番查证,公安机关认为朱某有重大诈骗嫌疑,于2020年6月8日对朱某以涉嫌诈骗罪立案,并于7月8日报请海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收到案卷材料后,检察官通过阅卷锁定了本案两个焦点:朱某让沈某通过银行转账获得的钱款,到底是借还是以借为名的诈骗;朱某是否为期货账户的实际控制者。

  到底是诈骗还是借贷?检察官介绍,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因为朱某借款后陆续也在还款,且其借款时的还款能力未全部查清,朱某是否构成诈骗罪的证据尚不充分。检察官在依法作出存疑不捕的同时,针对案件疑点制定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继续补充侦查。

  经查,朱某名下无任何资产,其也没有固定工作,沈某转给朱某的大部分钱款被朱某用于网络赌博和偿还个人债务,还有部分被用于偿还与沈某约定的利息,朱某以此取信于沈某。检察官认为,朱某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身份,骗取沈某钱财,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扣除已经偿还的利息,可以认定朱某实际骗得的数额为20余万元。至此,借条上的部分款项已经查清,然而,期货账户的实际控制者是谁,仍旧迷雾重重。

  反转

  MAC地址成为破案关键

  期货账户亏损后只剩下了6万元。奇怪的是,该笔钱款既有转账到沈某妻子账户的记录,也有转账到朱某的关联人员顾某账户的记录。公安机关调取到的后台数据虽然有MAC地址、IP地址,却无法关联到朱某被扣押在案的手机。在对朱某的租住房屋进行搜查后,公安机关也没有发现朱某有其他通讯设备。

  在一筹莫展之际,笔录中朱某说的一句话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我名下没有银行卡,平时会用阿姨的期货账户炒期货……”朱某阿姨的期货账户与沈某的期货账户是否会有关联?

  不能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承办检察官立即委托检察技术人员对沈某、朱某阿姨的期货账户后台数据、IP地址等进行勘验,希望能从中发现破案的关键。

  “查看两个期货账户后台数据后,我们发现沈某期货账户与朱某阿姨期货账户的MAC地址相同,可以认定两个账户在同一个设备上操作。”技术人员解释道,MAC地址如同一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具有唯一性,代表着一台主机的物理地址。MAC地址相同,意味着朱某阿姨期货账户和沈某期货账户的登录设备为同一台。至此,案件真相大白。

  原来,朱某为了逃脱法律的制裁,让沈某将50万元借款全部打入沈某自己的期货账户内,上演了一出金蝉脱壳的好戏。钱到账后,朱某便将钱款全部用于炒期货,没想到最后几乎亏损殆尽。证据面前,朱某的狡辩不攻自破。朱某的诈骗金额由原来的20余万元上升至70余万元。

  经海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年11月29日,朱某诈骗案一审开庭。今年2月10日,经审理,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朱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嘉兴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