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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追踪头条:借贷纠纷能撤诉几次,老赖和妻子假离婚转移财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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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债务人,为规避执行会转移财产,而转移财产比较常见的方式是离婚,通过签订离婚协议将本属于自己的财产都约定归配偶一方所有,导致执行不到,损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对债务人这种转移财产的行为,合同法第74条规定了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该行为予以撤销,第55、75条规定了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鉴于法律明确规定了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如果过了行使期限,即使符合撤销条件,撤销权也因消灭而得不到法院支持,那撤销权的一年起算点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按照该法律规定,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

2、债务人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3、债务人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结合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一年起算点应从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转移财产行为之日开始算。

但司法实务中会因为案件具体情况的特殊性,导致起算时间的确定存在争议。

举个例子,A借款给B,B与C是夫妻关系,B到期未向A还款,A向法院起诉要求B还款,同时要求C承担夫妻共同债务,B与C在诉讼过程中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属于C,A在一审诉讼中调取婚姻信息发现BC离婚协议书,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债务属于BC夫妻共同债务,C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不属于BC夫妻共同债务并改判C无需承担责任。这个案例中,一审法院已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虽然B将属于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C,但鉴于C也要承担债务,所以BC的行为对A没有什么影响;但二审法院认定是B个人债务,C无需承担责任,此时BC行为损害了A债权的实现。那在该案中,A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一年起算点应该从A在一审中发现BC离婚协议之日起算,还是应该从二审改判的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笔者检索到下面一个案例,一审、二审法院关于起算时间点的确定有不一样的认定。

一审案号:(2020)粤0303民初15571号,审理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审案号:(2020)粤03民终23941号;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邱某在2018年4月28日起诉的(2018)粤0303民初11920号案件中就已经取得了邱某某、游某某之间的《离婚协议书》,也知道了关于财产约定的内容,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由此可见,邱某在2018年4月28日已经知道了撤销事由,但其并未在法律规定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因此,其依法丧失了撤销权。邱某抗辩称撤销权之诉的起始时间,应以合法债权得到确认之日起计算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邱某提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应以债务人确定没有能力履行债务之后,才开始计算一年的除斥期间的意见,亦属于对法律理解的偏差,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邱某提起本案撤销权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的除斥期间,本院认为,一审相关论述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但本院也注意到,邱某于2018年4月2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主张邱某某与游某某共同还款,一审对此予以支持,此时,邱某虽知道涉案《离婚协议书》,但鉴于法院判决游某某共同还款,邱某没有提起撤销权之诉的必要。至本院作出(2019)粤03民终5394号民事判决改判涉案债务由邱某某个人偿还,邱某某与游某某在离婚协议中对涉案房产的分割方影响到邱某合法债权的实现,故邱某主张应从(2019)粤03民终5394号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相应除斥期间,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按照上述二审法院的观点,则上述举例中A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一年起算点应该从二审改判的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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