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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秘闻讯息:民间借贷纠纷夫妻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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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敏

【案情】

储某与王女士系夫妻,两人经营一家火锅店,生意十分火爆。不久,储某以需要新开一家连锁店为由向朋友谢某借款3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年利率6%,借款时间一年,在借据上写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当天,谢某向储某转款35万元。借款到期后,谢某多次向储某催讨,期间也通过微信或短信向储某的妻子王女士催要。一次,王女士在其中的一条微信中称:“我老公借你的35万元借款,我们会还你的。今年因为疫情,两家火锅店都关门歇业了很长时间。”后谢某将夫妻二人一起诉至法院。期间,储某与王女士正闹离婚,王女士称该款项的借据为储某一人出具,系其个人债务,请求驳回对自己的诉求。

【评析】

民法典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规则确立了当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三种情形:1.“共债共签”;2.“家庭日常生活需要”;3.“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从理论上而言,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主要基于“法律行为”及“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共债共签”符合法律行为的通常解释,当事人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应当对其产生的法律效果承担责任。夫妻一方对外以个人名义做出的行为,如果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理解为一方行使家事代理权。家事代理权存在于夫妻之间,为了家庭生活的需要,一方对外的行为,视为另一方的默示授权或者产生表见授权,不论如何解释,相对人与作为配偶一方的行为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应当归属于另一方配偶。

本案中,借条虽系储某一人向谢某出具,但妻子王女士在之后微信聊天中对借款予以确认,也表示共同归还,故应视为夫妻二人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同时款项亦用于共同经营,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