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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安徽长安网
司法实务中,重复诉讼的现象时有发生,其原因复杂,有的是原诉讼目的未能实现,换个角度再诉,有的是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另起炉灶”再诉……造成的后果就是既违背了诉讼权利行使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又浪费了大量的司法审判资源,造成各方诉累。
近日,铜陵市铜官区法院审查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立案庭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认真将本案与前诉案件逐一对比,及时向案件当事人进行核实,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诉讼,遂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案情回顾
2013年,甲公司将某建设工程转包给张某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等人将合同余下施工内容再次转包给李某等人,并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2022年,双方因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等人支付李某工程款13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某认为该判决完全没有考虑其在涉案工程中的投入,导致其遭受严重损失,张某遂于2023年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法官说法
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应当从当事人是否相同、诉讼标的是否相同、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者构成相互否定三个方面来进行审查。
经审查,本案与前诉案件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均相同,两案诉讼请求虽有不同,在前诉业已作出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张某再次提起本案诉讼,其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前诉案件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诉讼,依法应裁定不予受理。
法官提醒
禁止重复诉讼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实现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有利于保障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当事人提起诉讼是维权的合法途径,但行使诉讼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千万不可滥用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