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讲解资深报道:民间借贷纠纷成都律师,民间借贷纠纷法律流程

阅读:

摘要:

我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从近几年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上来看,主要的合同纠纷二级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三级案由以民间借贷纠纷与金融借款纠纷为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为此,我将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陆续对以上几个主要的合同纠纷类型进行概括分析,力求用最简洁的语言,讲出最实用的法律,供各位看官参考。

本期我将对借贷纠纷中最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分析,具体要点如下:

1.什么类型的案件可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2.想启动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程序,您的情况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3.作为主要证据,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借条和转账凭证,谁更重要?

4.如何以正确的姿势计算民间借贷的的利息?

5.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刑事案件时该如何处理?

6.民间借贷涉及离婚情形时该如何处理?

7.企业法定代表人借款性质的法律分析


一、什么类型的案件可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民间借贷指个人、法人以及非金融机构的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从事资金融通的行为。其中,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作为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处理的前提是,企业不以拆借业务为常业。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有关的法律规定。但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规定,不以吸收公共存款为资金

二、想启动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程序,您的情况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启动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程序,前提是民间借贷行为成立且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民间借贷行为生效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行政发挥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其中,相关规定还直接认为下列民间借贷行为为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因此,您是否可以启动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程序,需要从以上角度进行论证。

三、作为主要证据,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和转账凭证,谁更重要?

作为债权人的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诉被告,被告的抗辩理由主要如下:

(一)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

(二)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

(三)被告抗辩民间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

对于以上(一)、(二)项,被告须举出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对于第(三)项,被告须作出合理说明。

作为债权人的原告仅以转账凭证起诉被告,被告的抗辩理由主要为,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因此,在民间借贷诉讼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和转账凭证对双方发生借贷事实具有一定的证明力。除了被告抗辩民间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以外,其余情形下裁判结果的走向均由双方证据的具体情况决定,但被告抗辩民间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实践当中经常出现一种情形,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可以请求履行买卖合同。此情形在法律上称为“让与担保”。针对此种情况,我将专题进行分析,此处不赘述。

四、如何以正确的姿势计算民间借贷的的利息?

(一)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处理方式

1.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双方之间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没有约定利息的处理方式

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二)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息的处理方式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含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除外。

关于此问题,我提醒大家要注意三个时间节点:

1.2015年8月31日之前前,债权人主张的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不能得到支持,四倍以内部分可以得到支持。

2.2015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如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率较高,那么针对债务人未支付的利息,债权人主张的高于年利率24%的部分将不能得到支持;针对债务人已支付的利息,债权人主张的高于年利率36%的部分将不能得到支持,低于部分可以得到支持。

3.2020年8月20日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部分将不能得到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基数是本金,实践中往往存在借款与还款交错的复杂情形,这就涉及当期剩余本金的基数确定问题。对此,我们要遵循一定的计算原则,完成计算。我认为,这是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借贷事实明确的情况下,对于维护债权人权益来讲最为重要的法律问题。

五、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刑事案件时该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若刑事程序结束,且借、贷行为不构成经济犯罪,当事人可以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涉及离婚情形时该如何处理?

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民间借贷,举债人在举债后还债前与其配偶离婚的,其债务的承担问题属于《民法典婚姻编》或《婚姻法》的调整范围。如果被判断为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双方连带承担该笔债务;如果是夫妻一方的债务,则由举债人承担该笔债务。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借款性质的分析

(一)若是以单位名义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出借人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可以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二)若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有权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我在此提醒各位看官,以上仅是我对民间借贷纠纷在实务中常出现的问题进行的概括性分析,旨在让各位看官面对民间借贷纠纷的时候,能够有体系化的法律认知体系,同时有基本的思路和判断能力,以避免“病急乱投医”。但最终对于每一个具体的纠纷,还需要结合双方具体的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的相关细节,综合考虑,制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