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学院派律师,法理学是贯穿整个法学生涯的一门课。大一的时候就在学法理学,我还记得当时法理学老师上课的时候的语言、表情,但是当时实际上是不懂法理学的,记忆最深刻的是,当时老师推荐我们必看的书其中就有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毫无疑问,当时是没有看懂的,后来看了几遍,是在有了法律体系框架并且有了其他哲学认知,以及法律实践后,才对法理学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这是当时我们法理学一个辩论的话题。大部分人可能会觉得这个话题多此一举,但是律师执业十多年,经过了多部法律的修订以及民法典的出台,今天又想来谈一下“恶法亦法”还是“非法”的问题。
首先,来看几个法律改变:
1、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以看到改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十岁变为8岁;
2、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
2015年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案件规定》”)中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0年8月进行修正。
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再次修订;
2015年后,民间借贷的利率就发生了几次变化,从“两线三区”变为LPR的4倍。
律法中类似上述改变数不胜数,包括刑法的罪名条文等都会进行修订。但是是不是修订前的法就是“恶法”,修正后的法就是“良法”?是不是修正后的法律就是代表“正义”的法律?
还是以民间借贷利率为例,民间借贷是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但是,民法也在社会主义大的框架下,需要满足统治阶级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所以,其对利率的规定无法做到真正的“正义”,那么,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是否已经达到了满足了“良法”的要求,那可以判定它是“恶法”吗?
所以,当时我们辩论的“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还是需要从辩证的思维来看,现行法律无论“亦法”还是“非法”,我们都应该遵守,并且最大程度地从正义的角度去遵守、维护法律。同时,如果现行阶段的法律真的是“恶法”,那么我们作为法律人,要通过真实的案例来说明,他还可以变为“良法”。
“恶法亦法”、“恶法非法”的辩论依然有意义,因为“恶法”本身就是一个天平,他可以提醒我们时刻注意到底法律是“恶法”还是“非法”,我们是不是真正的在维护正义,敬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