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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动态速递:借贷纠纷被告如何陈述,关于民间借贷举证责任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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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基于“信任”、“面子”等因素考量,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往往不会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款合同》或《借条》。一旦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时,出借人不免会因为无法提供完整的证据链,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到最后“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笔者往期文章“民间借贷借条这样写,背后的法律知识更要懂些!”曾以民事诉讼的视角,对民间借贷借条书写规范进行了梳理,以帮助出借人在借款初期就尽可能的避免纠纷发生时陷入举证困境,本文笔者将以出借人视角进一步细化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规则,以保护读者在遭遇相同经历时,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一、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民间借贷纠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一方举证完成后,另一方提出抗辩的,一般也应予以举证证明,举证责任在出借人、借款人双方之间交替。在给出“举证指引清单”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举证问题,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才能更好为自身搜集证据提供有效帮助。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形是,出借人依据借据、收条、欠条等证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而借款人通常会以已经偿还借款或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来进行抗辩。在此类案件中,如果借款人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那么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如果其不能提供已偿还欠款的证据,则其将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败诉风险)。此时,借款人对借贷的事实是予以认可的,只是抗辩已偿还借款。但如果借款人直接抗辩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并作出了合理说明,那么此时法官会直接判决借款人承担责任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如果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并据此作出判决。因此仅有借据作为孤证时,切不可盲目提起诉讼。

民间借贷纠纷中,另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形为,出借人仅有转账凭证,借款人抗辩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在此种情形中,如果出借人能够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该笔转账就是双方借贷合意指向的款项,那么法院通常会判决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出借人难以提供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此时,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而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则出借人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能认定成立。若借款人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而出借人能够合理陈述借贷发生的原因、经过等事实以及双方后续的追讨情况,再结合转账凭证,则基本可以认定出借人的陈述更符合客观事实,即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

二、民间借贷案件举证指引

上述分析对两种常见类型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举证问题进行了简单梳理,出借人在提供相关证据时,应了解法院的裁判思路,且不可盲目举证。在搜集证据时,可遵循下列顺序。

(一)证明当事人间形成借贷关系的证据

1、借款合同、借条、欠条、收条、还款承诺书等债权凭证;

2、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交付借款的凭证;

3、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的电话录音、短信、微信聊天、支付宝聊天、录音、录像等证据,内容应突出借款主体、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约定、款项支付方式等(对于所提交的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应当在开庭时提交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供法院核实);

4、如果没有书面借款凭证,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的其他证据,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5、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合同等证明担保事实存在的证据;

6、有抵押的,应提供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手续及相关权利凭证。

(二)借款本息偿还情况的证据

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与先本后息的还款方式对于本金金额的认定及利息的计算有所差异,通过向法院提供收条、收款凭证等相关证据,有助于查明借款人所欠借款数额、还款方式以及利息计算标准。

(三)诉讼时效证明

1、还款催收通知书、催收短信、催收电话录音、催收的微信聊天记录等;

2、借款人出具的还款计划或者还款承诺书等

三、相关案例

沈东红、扬州市中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一案,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泰公司与沈东红于2019年8月2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第一条“合作基础”载明的内容,中泰公司委托沈东红收回徐荣法的营运权,并将“中泰101”轮从岳阳城陵矶港带回。舒旭翔与沈东红的通话录音表明沈东红于2019年6月已实际控制船舶,并与舒旭翔合作经营。现有证据可以证明2019年5月至7月间沈东红实际控制船舶,在8月22日签订《合作协议书》前中泰公司已经与沈东红合作经营。案涉三笔款项中,沈东红对于47000元是向中泰公司支付的借款还是为徐荣法向中泰公司支付的垫付款,主张前后不一。50000元和60000元款项的转账凭证中的附言中虽然标明了款项用途,但仅是沈东红的单方备注,不能证明其与中泰公司存在借贷合意。在中泰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沈东红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时,沈东红仍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负有证明义务。沈东红未能进一步举证,原判决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