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见解]资深发布:民事借贷纠纷法官依据,论司法能动主义

阅读:

原标题:把能动司法贯穿民事审判全过程的思考

民事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人民群众的民事权利、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民事纠纷涉及的主体范围更加广泛,利益关系更加复杂,争议内容更加多元,诉求类型更加多样,既有关于物权、债权、人格权等传统权利的,也有关于数字权利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自然资源权益的,既有发生在现实场域中,也有发生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这些新形势新变化给民事审判和社会治理带来了更大挑战。

民事审判工作应主动适应社会矛盾和治理方式的结构性变化,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把能动司法贯穿到民事审判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应主动担当,抓实抓好公正与效率,坚持政治建设引领,司法质效为本,数字改革赋能,促公正、提效率、强队伍。应主动引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司法资源向基层一线倾斜,发挥民事审判职能,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制度通道。应主动推进,提升审判质效,增强多元化纠纷解决合力,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全面准确把握能动司法的丰富内涵

(一)能动司法的价值论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民生是最大的政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根基,是民事审判的职责使命。能动司法的核心要义是坚持人民至上,站稳人民立场。坚持群众路线,深入了解人民群众对民事审判工作的新期待,积极回应群众对民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尊重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的主体地位,司法公正的评价主体是群众,必须由群众来评判案件是否做到法理情相融合,是否有更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强化善意文明司法,审慎采取强制性保全措施,提升司法温度和执法办案效果,依法保护和激发市场活力。围绕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妥善审理涉及教育、就业、医疗、住房、消费等涉民生案件,引导社会成员树立规则意识、契约意识和责任意识。夯实基层基础,积极推广巡回审判,方便群众诉讼,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二)能动司法的方法论是主动作为。能动司法反映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民事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在民事审判中坚持能动司法,就必须主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找准司法服务保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就上海法院而言,民事审判工作要努力具备与上海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定位相匹配的司法水平和国际视野。更加积极主动为稳定就业、促进消费提供司法保障,更加主动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司法协作,持续优化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妥善审理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化改革过程中发生的消费投资、房地产、建设工程等民事纠纷。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妥善处理涉“三农”领域传统纠纷以及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宿经济、健康养老等新业态纠纷,促进农村产业融合。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推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三)能动司法的实践论是公正与效率。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工作的价值追求,是开展司法工作的一体两面。公正是开展司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公正,效率也就无从谈起。效率是开展司法工作的保障和指标,没有效率,公正也就大打折扣。民事审判工作面对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更高水平的需求,必须提质增效,将公正与效率统一到新的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不仅要实现个案公正,而且要取得社会认同;不仅要求裁判结果符合法律,而且要向社会公开裁判过程和理由,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准确把握公正与效率的时代内涵,坚决摒弃脱离政治、脱离群众、脱离社会法治环境“就案办案”的陈旧理念,在法定自由裁量范围内寻求公正与效率统一,切实避免不实质解决问题,空走法律程序的行为。

将能动司法贯彻到民事审判工作全过程

(一)坚持党的领导,在诉源治理上有新举措。党的领导是贯彻能动司法的核心,党对民事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决定能动司法的方向、范畴和内容。一是依靠党委的政治优势。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审判机关依法履职统一起来,才能确保能动司法的正确政治方向。主动争取党委对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优势,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构建“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的递进式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体系,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对民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主动向地方党委报告,争取领导、监督和支持。二是激活基层组织的资源优势。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点、难点在基层。要立足法院看全局,强化诉源治理,诉源之“诉”指向法院的司法裁判功能,“治理”则更多指向社会管理功能。诉源治理体现司法和社会管理的深度融合,法院要积极推动社会整体联动的共治格局,着力破解条块分割、资源分散、单打独斗、效率偏低等问题。借助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实现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全方位、多渠道预防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三是发挥社会力量的身份优势。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律师、高校法学学者、志愿者等第三方参与诉源治理,增强当事人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如通过与司法局、律协合作,选派政治过硬、业务精良的律师参与法院诉讼服务咨询工作,为群众提供立案指导,促进律师和法官的互信和互动。招收政法院校优秀研究生担任法院志愿者,为诉讼群众提供法律咨询。选聘来自妇联、婚姻登记中心、街镇综合治理等部门的干部参与矛盾预防化解工作,促进纠纷源头解决。

(二)优化制度供给,在多元解纷上有新成效。能动司法意味着要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前端治理,满足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为纠纷解决提供更为广泛的程序选择权。一是探索实行调解前置机制。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灵活、高效、成本低、非对抗等优势,在坚持依法自愿、多调联动、高效便民的原则下,对家事、相邻关系、小额债务、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交通事故等纠纷,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前置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基层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符合确认条件的,人民法院通过在线司法确认等方式,提高确认效率。前置调解不成的,基层法院依法及时登记立案,转入诉讼程序。二是完善多元化解纷联动机制。整合内外调解资源,推动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与行业调解组织对接,发挥纠纷化解多元主体的专业作用。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与市场监管局、消保委构建联动机制。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物业、农村土地承包等领域与交警、工会、房地、农委等主管部门加强诉调对接,深入推进行业联动机制建设。三是健全矛盾纠纷就地化解机制。围绕服务乡村振兴、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积极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推进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主动将司法资源、审判力量向基层一线倾斜,进一步推广“社区法官”“驻村法官”工作模式,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加强与属地派出所、司法所、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沟通协作,合力助推平安上海、法治上海建设。创新调解指导模式,人民法庭及巡回审判点紧密联系街镇社区,加强对各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三)规范裁判尺度,在纠纷实质化解上有新作为。能动司法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在法律范围内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最大限度实现民事立法价值追求,司法政策目标指向,最大限度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是切实加强诉讼中释明权的行使。法治首先表现为程序之治。确保程序公正,既要高度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又要警惕和防止程序价值定位的过度化可能带来的诉讼成本增加、程序僵硬等问题。要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切实发挥法官在诉讼流程中的管理作用。通过释明权的正确及时行使,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固定争议焦点、正确行使诉权。矫正放任当事人主导诉讼过程所带来的诉讼迟延、成本增加、诉讼投机等缺陷,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诉权,引导当事人接近司法正义、获得权利救济。二是维护民事审判中的利益平衡。民事纠纷的本质是利益冲突,司法追求和守护公平,要平衡好、协调好各方利益,以衡平原则全面评估案件裁判效果。把握裁判尺度,注重类案导向,发挥价值保护功能,通过司法裁判确立规则,引导、促进民事活动依法有序。树立物权优于债权,法定担保物权优于意定担保物权,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依法优先保护的基本价值顺位。依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适当延缓小微企业债务,助力科技企业纾困,妥处民间借贷纠纷等。三是考量各方民事主体利益保护。应避免一方仅支付了较小对价,但获得全部收益;一方付出较高成本,却仍承担全部风险等利益严重失衡情形出现。民事法官在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判之前,还要对情理法理事理作出实质判断,以避免裁判效果严重背离社会公众的普遍价值评判。如涉疫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应区分商业用房和普通住宅租赁中不同的利益种类,平衡好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利益关系。四是更加注重实质公平。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自治、效果自主,总体能够通过民事活动的形式公平实现实质公平。但具体案件中仍可能存在民事主体在法律意识、交易习惯、缔约能力、风险预见等方面的实质性差异。因此,在特定时期、领域的市场供给和竞争都不充分的情况下,民事审判中不能苛求当事人承担过重的注意义务和举证责任,机械理解意思自治、合同严守原则,应依法平等保护消费者、劳动者、未成年人等特殊主体的民事权利。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虽与用人单位是平等民事主体,但总体上仍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考虑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要注重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诚信磋商,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聚焦能力素养,在司法能力上有新提升。一流的业绩需要一流的队伍。贯彻能动司法,离不开一支革命化、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法院人才队伍。一是抓实抓好主题教育。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扎实开展主题教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抓实政治建设,以政治建设统领业务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以民事审判工作的效果、落实职业道德的效果检验政治建设实不实。抓实能力建设,不断增强专业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和理论研究能力,适应能动司法对民事法官能力素质提出的更高要求。二是强化群众工作能力。司法审判工作同时也是群众工作。民事法官要增强群众观点,践行群众路线,在司法审判中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取得最好的审判效果。既会法言法语,又能用人民群众听得懂的语言阐述裁判理由,做好判后答疑和疏导释明工作。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研判与案件有关的社会背景、前因后果、传统文化、民情风俗,以说服教育等方式妥善处理民事纠纷。三是提升审判业务水平。民事审判条线要不断加强专业化建设,提高司法业务能力。不断加强和完善审判业务专家、骨干的培养使用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审判业务专家、骨干的引领示范效应。以司法实践为导向,帮助民事法官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树立穿透式思维,明确适法标准,弥补经验盲区,提高专业化水平。强化综合素质的培养,既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又善于运用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切实引领惩恶扬善的正义观、诚实守信的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新时代民事审判工作,事关经济行稳致远,事关社会安定和谐,事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始终坚持能动司法价值论、方法论、实践论,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推动民事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

(作者:余冬爱 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