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今日看法消息:借贷纠纷被告威胁原告,个人借钱给公司怎么写借条

阅读: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张亚林 通讯员 吴京宇

借款一千五,还款时竟多出一万元。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原告闫某私自伪造证据材料被处以罚款2000元,以示惩戒。

在原告闫某诉被告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在其笔记本上书写的字据作为证据以支持其诉求。笔记本上字据内容为“2018年7月1号10000元1500元卢某某”。经当庭质证,被告卢某某表示内容不是其书写,原告闫某则称记不清了。

法官经仔细审查发现,原告闫某证据中的借款数额是用写有数字的小纸片粘贴上去的。同时,法官还在原告的笔记本中发现夹有多份已裁剪好的类似小纸片,该粘贴行为明显为闫某所为。经当庭询问,原告闫某承认是其粘贴的小纸片修改了借款数额。

辉县市法院认为,闫某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违反诚信原则,还严重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决定对其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予以罚款2000元,并限期交纳。

经过承办法官释法,原告闫某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缴纳了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