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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观点解读:借贷纠纷原告虚假陈述,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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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匹诺曹”的故事

说谎了鼻子会变长

在法庭上说谎鼻子虽不会变长

但却涉嫌虚假诉讼

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虚假诉讼罪


案情经过


市民吴先生从衢州某商行以1400元购买了七瓶保健药品,但是按说明书服用后却出现了头晕、恶心等症状。在仔细查看药品包装后,吴先生发现,这瓶商行说“效果很好”的保健品竟然是个三无产品,在与商行沟通未果后,吴先生向柯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行以一赔十,赔偿14000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吴先生出示药品时,法官多次询问并强调虚假诉讼不可取,被告商行经营者章某依然坚决否认吴先生所出示的药品是其商行售出的,并主张其向吴先生售出的是另一种保健品且出示了进货凭证。让章某意想不到的是,吴先生真的保留了当时购买药品的视频。


根据吴先生提供的视频显示,2021年12月19日,吴先生进入该商行购买了涉案保健品。面对这强有力的证据,商行经营者章某百口莫辩。


庭审现场


庭审中,商行经营者章某称,吴先生除了在他们商行,在附近其他商行也这样索赔过。吴先生利用经营者的疏忽知假买假变相牟利,不应支持其索赔。


法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梳理,从一般生活经验和常理来看,原告吴先生购买商品进行视频拍摄的行为不同于一般消费者,但是吴先生矢口否认其购买保健品是为了谋取利益,商行经营者章某亦无证据证明吴先生是“知假买假”。


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大局,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过调解,被告最终与原告达成和解,赔偿原告5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被告经营者章某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为逃避责任,对自己所出售的药品不予认可。本应说明事实,却作出虚假陈述,妨碍了案件的审理。章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审判秩序,影响审判的公正。鉴于章某在法庭上说谎的行为,法院决定对章某作出司法惩戒,罚款3000元。章某也意识到自身的错误,当庭写下了悔过书并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时应做诚实之事、说诚实之话。在庭审中应向法庭提供真实证据原件,若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也应向法庭说明。诉讼参与人应该诚信诉讼依法行使诉权。诉讼参与人为达非法目的,刻意隐瞒事实,作出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扰乱了司法秩序,妨碍了司法公正,挑战了司法权威。最终将会受到法院的司法惩戒,情节严重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以来,柯城法院着力提升虚假诉讼智能化监管打击水平,查处涉虚假诉讼案件14起,对8人处以罚款4.4万元;移送公安立案侦查7起,追究刑事责任4人。


柯城法院运用司法大数据对近五年涉虚假诉讼案件进行分析汇总,整理出民间借贷、股东权益纠纷等“高危”案件类型,以及虚构法律关系、调解意愿异常迫切等需特别关注情形,形成专项指引,通过大厅显示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载体推送,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制作诉讼失信人员“黑名单”,并导入OA平台审判在线2.0应用,立案环节系统自动予以标识,并实时通过弹窗向承办人发送智能预警。


此外,柯城法院还将虚假诉讼失信人信息及时接入征信机构信息数据库,同金融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加强沟通交流,在融资、行业准入等方面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多维度信用惩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发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事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术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