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7)粤0112民初2778号
杜昊丰:
本院受理原告林霖诉你、袁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你们的起诉,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112民初277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撤诉),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霖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270元,均由原告林霖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