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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观点信息:民事借贷纠纷立案法院,债务加入的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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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诉债务加入人的纠纷案,属于合同纠纷范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债权人诉请要求债务加入人还欠款及利息,当前证据不能反映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债权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本案所涉合同履行地,即B区。

因债务加入人提交其居住证显示其经常居住地为A区,故本案债务加入人的经常居住地A区人民法院及本案合同履行地B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现债权人已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院已经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规定,本案应由B区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