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权威爆料大全:安徽亳州借贷纠纷管辖,崔巍亳州市

阅读: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8)皖1602执2839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崔正强


性别男

年龄48

身份证号7******951X

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韩营行政村高庄村31号

立案时间

执行法院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崔志强、高秀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借款本金267435.7元,利息11316.62元,合计278752.32元(2016年1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9.27%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对被告崔志强、高秀敏的抵押物【位于谯城区亳鹿路的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房地产他证亳字第4号)】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前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2元,由被告崔志强、高秀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涉案金额0.00

负责人电话0558-511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