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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恋爱期间,出于共同生活、表达感情的需要,容易发生双方无偿赠与、共同支出、资金借贷之间难以区分的情况,是否构成借贷关系,法院一般从给付目的、借贷合意等方面综合判断。

情侣之间应建立健康的恋爱关系,不要掺杂财物因素,莫让原本美好的初衷最终变成双方的隔阂,莫让“我爱你”变成“我告你”。

恋爱需理智,莫以金钱谈感情。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亦应理清财务关系,对因借贷产生财物往来应作出明确约定,避免产生纷争。

现特别选取了四个涉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旨在帮助读者对涉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和尺度有更深刻的了解和把握。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情侣间的转账或被认定为借款

【基本案情】晁某与岳某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晁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刷卡等方式向岳某支付款项多达112万元,岳某也向晁某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45万元未支付。

双方发生矛盾后,晁某多次到岳某家中索要余款,岳某最终出具了借条,但称其与晁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转账往来属于赠与,并无借款意图。晁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岳某偿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晁某提交的证据与其陈述能相互印证,借条能证实被告借款的事实。

岳某辩称借条是在晁某威胁下出具的,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且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晓书写涉案借条的法律后果。

此外,双方是否系男女朋友关系,并不影响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故不予采纳岳某的抗辩理由,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判决岳某偿还晁某借款45万元。

【法理分析】恋爱期间,出于共同生活、表达感情的需要,容易发生双方无偿赠与、共同支出、资金借贷之间难以区分的情况,是否构成借贷关系,法院一般从给付目的、借贷合意等方面综合判断。

案例选自《海东市八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2022年01月06日)。

案例二: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是否构成借贷关系,应结合生活经验,从给付目的、借贷合意等方面综合判断

【基本案情】丁某原系盛泽某酒店服务员。2018年7月陈某到该酒店消费,双方相识,后开始交往。2019年9月左右,双方关系破裂。

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6月18日期间,陈某先后向丁某转账47000元。另外,陈某还向丁某提供了购车定金及购车款共计71000元。

双方交往期间,陈某多次给丁某小额转账、发红包,包括1314元的转账、“七夕快乐”红包。陈某当庭表示小额转账和红包均系赠与丁某,不再要求返还。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陈某与丁某之间的特殊关系,陈某未能提供借条、借款合同等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陈某自愿向丁某给付案涉款项,相关证据并未体现双方将款项性质约定为借款,且在双方保持关系期间陈某未向丁某主张过还款。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陈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理分析】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财物,是否构成借贷关系,应结合生活经验,从给付目的、借贷合意等方面综合判断。

(1)一方为与另一方建立或升级关系而给予的一般价值的财物,或具有感情象征的财物,属于好意施惠,目的在于促进感情发展,财物的给付是实现目的的手段,手段被目的吸收。一般按好意施惠关系处理,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法院不支持返还。

(2)情侣之间,一方给予另一方现金,如给付之时双方明确存在借贷合意,或分手之后,双方按照借贷关系予以结算,则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案例选自《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2022年03月09日)。


案例三:恋爱冲昏头,转账款项是赠与还是借款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王一在刘珍工作的美容店理疗时与刘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交往的4个月中,王一多次向刘珍转款。

其中刘珍以投资为由向王一借款累计12万多元,王一基于对刘珍的信任并没有要求刘珍出具借条。同时王—又为刘珍转款3万多元用于交付刘珍个人房贷、房租、生活费等支出。

后双方感情逐渐恶化,王一遂以民间借贷纠纷将刘珍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白河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成立,除了应当有款项交付的行为之外,还应当有借贷合意的成立。通过双方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示其中120076元转款有借款意思表示,另31499元转款无明显借贷合意,系王一出于关心、帮助刘珍而赠与的钱款,且其中几笔款项转账备注内容显示系王一向刘珍表达爱意,故该31499元不应认定为借款。

法院最终判决刘珍偿还王一借款120076元。

【法理分析】恋爱中的男女双方互相给付财物的现象比较普遍。一般来说,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转账备注有爱意词语或支付特殊金额的转款,往往认为具有赠与的性质,应认定为赠与,受赠一方无需返还。

而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要有借贷双方款项交付的行为,还应当有双方真实的借款合意,即便是在恋爱期间,若确有借款合意,且实际给付了借款,双方就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应当按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偿还。

案例选自《白河法院2021年度十大民事典型案例(五)》(2022年03月06日)。


案例四:恋爱期间转账款项,分手以后主张返还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原系情侣,双方于2017年确立恋爱关系,于2019年3月感情不和分手。

恋爱期间,原告刘某某多次向被告李某转账,转账次数逾百笔,金额高达1,326,250元。双方感情破裂后,原告刘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认为涉案转账均为被告李某向其借款,要求其归还。

被告李某则认为涉案转账均为恋爱期间支出,应认定为原告刘某某对被告李某的赠与,故不同意原告刘某某诉请。

【法院裁判】本案中,诉争款项发生在双方恋爱交往期间,经承办法官耐心与当事人核算银行流水将涉案转账主要分为三类:日常生活开支、节日红包、李某购车及开设酒吧所需,在仔细核查原、被告聊天记录,耐心阐释相关法律法规,原告刘某某最终对于日常生活开支、节日红包的主张予以放弃,被告李某亦同意归还购车及开设酒吧钱款合计92万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方案。

【法理分析】一般认为,男女恋爱期间,小额财产赠与或者日常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但大额的转账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结合双方聊天记录、当时的语境以及其他背景来认定转账的性质

案例选自《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六里人民法庭发布10起涉婚姻类民事案件典型案例》(2022年08月02日)

三、律师建议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与礼物与金钱来表达情感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双方需保持一定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和筹码,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

为避免双方分手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转账可以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聊天、转账记录,以便日后产生纠纷时有据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