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债主找上门,一张由前夫签下的《借条》摆在了陈芳(当事人均为化名)面前,欠款整整12万元。可陈芳说,直到被起诉她才知道借钱这件事,离婚前丈夫也并未为家庭付出什么。凭着一张她并未签字的借条,陈芳到底要不要还钱?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判决结果却来了个“大反转”。近日,广州中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
讨债
丈夫借钱妻子被告
2019年10月,陈芳和李伟结婚,第二年生下了女儿。好景不长,2021年3月,二人走到了离婚的地步。这之后,一纸诉状摆在了陈芳面前,原告是李伟的朋友宋明。宋明起诉要求二人偿还12万元借款及利息等。
宋明说,2020年2月8日,李伟以女儿出生和生病急需用钱为由向他借款(银行汇款),他出于友情没有让李伟立即写借条。2020年5月10日,李伟补写借条,但李伟至今未还清借款。《借条》上载明:“欠款人李伟为购买轿车向宋明借到拾贰万元整,借款日期为2020年5月10日”。
一审越秀区法院审理了该案。陈芳说,她对这笔借款并不知情,而这笔钱也没有花在她和女儿身上,婚姻存续期间,李伟也未曾支出过大额家庭开支。
一审
不用女方还钱
法院认为,关于涉案款项性质问题,宋明主张涉案12万元系借款性质,提交《借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作证,李伟经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应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对宋明与李伟之间的借贷事实予以认可。
关于陈芳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问题,宋明主张涉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两人夫妻共同生活,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涉案债务系以李伟一个人名义所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宋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二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芳确知晓涉案借款事实,对借款事实有过追认,宋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审判决,李伟应向宋明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相应利息。
上诉
是家庭花销,还是“养小三”?
对于这一判决,宋明不服,提起上诉。宋明说,借款当天,因女儿出生和生病的原因,李伟向宋明提出借款,借款时间与李伟、陈芳女儿出生及生病时间相吻合,该借款确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宋明对《借条》上所谓“购买轿车”一说解释称,补签借条时,实际上是按宋明的女朋友联系的律师提供的模板逐字抄写,因疏忽连借条模板上载明借款目的“购买轿车”也未进行更改,并不代表案涉借款的目的是买车,案涉借款的目的不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
陈芳则称,女儿当时并非因多种疾病住院,而是初生婴儿生理性黄疸需要恢复以及疫情原因导致的住院,李伟告诉她住院费用是使用其母亲的医保卡结算,与所谓借款无关。
“我认为宋明与李伟及出轨对象都是认识的,且知道李伟大量金钱花费在出轨对象身上,加上宋明所述借款目的与借条记载不相符,我有理由怀疑他们串通虚构债务。”陈芳又道出了另一个“秘密”。陈芳称,李伟工作所得及个人借款均没有用于两人日常生活,而是用于个人消费及“小三”,女儿出生后她与李伟完全没有共同生活,她及家庭开支都是她的工资、娘家补贴及向朋友借款,李伟及其母亲几乎没有任何付出,对此她多次提出离婚。对于借款一事她也并不知情。
李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调查
二人曾发生多笔转账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二审中,宋明又提交了多份证据。其中,调查令反馈,李伟收取本案借款前银行账户只有数百元,2020年2月8日收取案涉借款后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内,该账户没有任何收入,而至2020年3月16日李伟已经将借款用光。涉案借款李伟至2020年3月16日已经全部提现至微信,而且期间李伟已经将款项转账给陈芳,附表中有所显示,给陈芳银行卡转账近3万元,微信转账6笔2.3万余元,还有向医院支付医药费。除了上述转账外,微信账户还多次用于支付打车出行、外卖点餐等,识别为消费的共计1.3万余元。
据法院查明,这期间二人的银行账号、微信确实存在多笔转账,相关银行卡还多次向医院支付相关费用。
陈芳则称,她此前向李伟转账高达48万余元,还承担两人日常生活开支,女儿出生后的几次转账,只是因为她生产前发现其出轨,多次催促其还款。
二审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广州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首先,案涉借款发生于陈芳与李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金额不大。其次,李伟在收到涉案12万元借款后,于2020年2月8日至2月17日期间多次向陈芳转账。2020年2月12日、2月24日、3月2日,李伟向医院支付门诊、住院等费用,而李伟、陈芳女儿于2020年2月6日在医院出生,与李伟向医院支付费用时间基本吻合。因此,宋明主张涉案借款系用于李伟、陈芳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涉案借条还载明,“出借人向欠款人追偿借款的一切费用(包括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均由欠款人承担。”因此,涉案律师费应由李伟、陈芳共同承担。
二审于是改判,李伟、陈芳向宋明偿还借款本金12万及相应利息;李伟、陈芳向宋明支付律师费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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