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为市人民法院继今年4月发出首份罚款决定书后,再度开出罚单,对宋某红伪造证据的行为予以罚款8000元。
2016年1月,束某某与宋某红、陈某、吕某就某工地工资等债务进行结算,结算单上载明,束某某共欠宋某红、陈某、吕某合计115400元,三债权人各占股三分之一。今年6月份,宋某红就该款诉至无为法院,并提供了《结算单》以及陈某、吕某分别与宋某红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经庭审查明,陈某与宋某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宋某红伪造。承办法官遂对宋某红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但是,宋某红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没有认真反省,认错悔错。
无为法院认为,宋某红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违反诚信原则,还严重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侵害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诉讼秩序,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惩戒。结合宋某红可能获利的数额、认错悔错表现等,遂对其罚款8000元。
法官提醒
所有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员,务必遵守法律规定,千万不要以身试法。诉讼参与人违反诚信原则,进行虚假陈述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证据或者指使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等行为,均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诉讼秩序,人民法院必将严惩不贷。此外,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也违反了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也可视情给予相应的处罚。
无为法院针对上述不诚信的行为甚至虚假诉讼的,将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露头就打,绝不姑息。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文:速裁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