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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新闻大全:民事借贷纠纷被告没钱,欠钱不还债务人没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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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还钱是一项技术活,如何把要债的话说得漂亮,使得他人自动还钱更是个中高手。但大部分人要人还钱都只是一遍遍的催,实在没办法了就起诉。

正所谓不过黑猫白猫,能抓到老鼠的就是好猫,不管是笨办法还是巧方法,能要回钱就是好方法。当然,也有一点不能忽略的是,借钱的一部分人会因为种种原因,到还钱时却把钱花没了。

不还钱,那是自己借出去的钱,本身还不够生活就比较困难。让他还,对方一穷二白拿什么还,对方没钱又该如何让对方还钱呢?

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怎么让没财产的人还钱,希望能够帮助遇到此种事件的人。




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法院拍卖其手机号

李某花钱大手大脚,想着信用卡能透支,一直就没有收敛。直到信用卡被透支98万才无法继续消费,银行通知李某还钱,连本带息共计111万元。

李某拿出不出来,面对银行催促也无动于衷,想着自己名下也没有财产,银行不能拿他怎么样。银行一纸状书上诉法院,要求李某还钱,并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确实没有查到李某名下有可执行的财产,但在联系李某本人时,发现李某在多家银行开户时都留下了尾号为88888的手机号,并且查明此手机号是李某十几年前预存15万元花费得到的。

法官觉得手机号很有价值,便委托评估公司对其评估,经过专业评估人员的鉴定,评估人员给出了七万五千元的价格,法院于是决定对号码进行拍卖。



经过四十多轮的激烈竞争,该号码以十万五千元的价格成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李某对于银行催促还款不行动,法院可以将李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面对此种“老赖”,民事诉讼法中有强制执行措施,银行申请对其强制执行合理合法,对李某的手机进行执行就是特殊执行中的一种。

李某名下没有可执行财产,但是李某的手机号码经过评估还有价值,手机号为李某所有,自然是李某的财产之一,所以法院可以进行拍卖,所得金钱用来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被告没钱还债,法官保证其生活的前提下扣划养老金还钱

原告段某与被告雷某、刘某因为共有权产生纠纷,段某上诉法院后,被告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判决雷某返还段某应得的赔偿款四万四千元。

判决生效后,雷某却声称自己没有钱,迟迟不履行义务,假借各种理由拖延还款。之后,原告段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

人民法院的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雷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如实申报财产。

与此同时,法院还通过全国执行系统网络查控系统对雷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支付宝、财付通等财产进行了查证。但是都没有发现雷某有可执行的财产。


案件被迫停滞,法官也很无奈,此次案件只能终结执行程序。但是第一次执行程序终结并不代表案件已经结束,案件执行的脚步从未停止。

在这期间,承办此次案件的法官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她还与被执行人多次联络,争取让被执行人雷某偿还债务,事情很快有了转机。

雷某不久后就退休,法院在保证其生活所需的前提下,冻结并扣划了雷某的养老金四万余元,钱终于到了段某手里。为期几年的执行案件终于结束。

雷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完全可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段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发现雷某名下确实无可执行的财产,所以按照法律,案件可以终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雷某退休之前没有钱,退休之后突然就有了养老金,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段某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扣划养老金也属于民事诉讼法中强制执行措施的特殊执行。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遇事不决,救助法律

通过上述的介绍不难发现,法律保障公民的权益,所以欠钱不还是侵犯了公民个人的财产权,这种时候找不到好办法要回钱款,就主动上诉寻求法律帮助。

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判决下来后仍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这种情况下就算是转移财产也得还钱,而且被执行人会被列入失信名单,也就是大家口中的“老赖”。

虽然这一种执行方式有难度,但是近些年国家出台了一些政策,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可以进行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存款、收入、股票、房子不动产、限制出境等等一系列措施。

如果名下没有财产,但却有一些特殊财产,那么就可以采取特殊的执行措施,养老金、手机号、工资、配偶财产等皆在“特殊财产”的范畴之内。



即使执行时没有财产,等到有钱了债权人还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总之就是一句话,钱必须还,有钱还钱,没钱执行其他财产。

当时有钱当时还,当时没钱有钱了还,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也是公民应遵守的法律责任。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