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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资深速递:借贷纠纷支付令利息,民间借贷利息超过法定利息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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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的部分,是否可以主张返还这一问题,我国的司法实践一共经历了三个阶段。2015年9月1日前,主流观点认为已经支付的利息不能要求返还;2015年9月1日开始到2020年8月19日,此期间已经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可以要求返还;2020年8月20日之后,已经支付的利息超过4倍lpr的部分无权要求返还。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2015年9月1日前,已经支付的利息高于法定上限的部分,借款人无权主张返还。

2015年9月1日之前关于民间借款利息的规定,适用1991年8月13日生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该规定中并没有关于债务人多支付的利息可以主张返还的规定。

2016)最高法民终337号判决书认为“该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此处的不予保护的具体含义为,超出部分的利息为自然债务,超出部分的约定不具有一般合同所具有的拘束力和强制力,即债权人如请求债务人就超出部分利息进行支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不得执行。但债务人如自愿给付且该给付行为不存在效力瑕疵,则不可请求返还或折抵。”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借款人在2015年9月1日之前支付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的部分,借款人无权主张返还。

第二阶段、2015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已经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

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此,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可以向出借人主张返还。

第三阶段、2020年8月20日之后,已经支付的利息超过4倍lpr的部分借款人无权要求返还。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被修正,其中第二十六条被修改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该条款重申了出借人主张的利息超过4倍lpr计算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删除了借款人可以请求返还利息的规定,其后果即为借款人不能对已经支付的利息超过4倍lpr利率的部分要求返还。

借款人对于已经支付的利息无权要求返还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民法倡导意思自治,只要是借贷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就不应当加以干涉。借款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约定高额利息的法律后果,同意承受高额利息必然是因为借款人认为借款的回报会远远高于借款利息,出借人也是基于高额的利息才同意出借资金,甚至会丧失了很多投资机会。因此对于已经支付的利息,若允许借款人主张返还,则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给借款合同的履行带来了不确定性,不利于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

借款人主张返还利息缺乏法律依据,若认为高于法律规定上限的利息可以返还,则该部分利息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成立的前提是没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借贷纠纷中收取的利息是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且法律也未规定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不得高于4倍lpr或此种约定无效,因此该部分利息不属于不当得利。

对于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有人认为属于借款人的自然之债,虽然法院不保护,但借款人可以主张返还。对此,笔者有不同观点,成立自然之债的前提,借款人有这部分债权,但事实上,借款人无论是依据合同还是依据法律规定,其都没有该债权。恰恰相反的是,出借人主张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的部分属于其自然之债,虽然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仍可以凭借自己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我国一直不倡导高利贷,那么已经支付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的部分,是否就一定不能主张返还呢?当然也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主张返还。若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况,借款人可以主张撤销合同,若存在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借款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综上,民间融资是银行贷款的有力补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借款人的资金压力,也为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出借人让渡资金,借款人应当支付利息,一定范围内的利息由法院的强制力予以保护,超过标准的利息,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应当尊重双方的约定,允许其存在。


孙相奇律师,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股权投资与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银行从业13年,擅长民商事合同、公司股权、建设工程、金融票据、执行异议等民商事领域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