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很多人知道如果仅凭借条主张债权可能存在败诉风险,但是觉得还有转账记录予以佐证胜诉就“稳了”,到底是不是这样呢?
凭借转账记录起诉借贷,仍可能存在败诉风险
(本文案例
老王和老李是多年好友,偶尔合伙做生意。2020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让老王失了业,没了收入。因为需要支付银行贷款,于是老王从生意伙伴老李处拿了25000元用于还贷。
然而,老李却一纸诉状将老王告上了法庭,并委托律师全程代理。老李起诉称:自己与老王合伙做的生意,因为疫情缘故经营困难,收益大不如前。老王向自己借了25000元用于银行还贷,也出具了相应的收条,载明“今收到老李代为归还老王银行贷款25000元”。可没料到事后老王却不认这笔“借款”了。
老王写给老李的“收条”
庭审中,老王辩称:这笔25000元根本不是借款,是两人合伙做生意的分红,当初也是老李说拿出点分红先把贷款还上,怎么现在又说是借款要求还钱?
法官发现,问题的关键在老王写给老李的“收条”。
这个收条并非借条。原告老李提供给法院的收条和转账凭证,无法证明两人存在借款合意,而被告老王又坚持这笔钱是双方合伙做生意的分红。为了查明事实经过与款项性质,承办法官传唤老李本人到庭举证说明情况。然而经法庭多次传唤,原告老李始终拒绝到庭。
法庭经审查,确认双方有其他经济往来,案涉25000元款项存在“是老王和老李其他交易款项”的可能性。老李虽主张案涉款项系民间借贷,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且拒绝到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老李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老李败诉
陈律师提醒您:
想要起诉借贷,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是诉讼的基础。作为原告,一般可以凭借据、收据、欠条等作为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但是,如果被告有证据证明涉及的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而是其他法律关系,那么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原告也有可能因此败诉。
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会审理涉及的借贷行为、借贷金额及支付方式等,也要审理涉及的款项性质是否属于借款,在被告提供证据证明款项并非借贷原因形成的,作为原告需要进一步就款项属于借款继续举证,如果原告因故举证不能,需要承担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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