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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专业头条:富阳借贷纠纷咨询律师,送达判决书的程序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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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期共计判决公告38个,敬请广大市民关注。

2017年10月13日(第五十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浙0111民初5556号

项琪(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郜村村宋家塘):

本院对原告江卫琴诉被告项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5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项琪归还原告江卫琴借款本金140 000元,并支付按年利率6%自2017年7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项琪支付原告江卫琴律师费损失6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 220元,减半收取1 610元,由被告项琪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联系人:张云花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7)浙0111民初6064号

张建杭(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勤建村):

原告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杭、杭州富阳勤丰纸业有限公司(、何文雅、宋涛、何洪泉、何荣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6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杭归还原告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张建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月利率1.8735%计算,暂算至2017年7月20日为6557.25元);三、被告张建杭偿付原告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杭州富阳勤丰纸业有限公司、何文雅、宋涛、何洪泉、何荣仙对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73元,减半收取2986.5元,保全申请费2170元,合计5156.5元,由被告张建杭、杭州富阳勤丰纸业有限公司、何文雅、宋涛、何洪泉、何荣仙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高开封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2017)浙0111民初5892号

蒋剑飞(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勤建村):

原告李华平诉被告蒋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5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剑飞归还原告李华平借款本金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蒋剑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4958号

方学忠(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山基村):

本院受理原告马占山诉被告方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4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学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马占山借款160000元,支付利息64800元及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72元,减半收取2336由被告方学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4247号

王操(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山基村):

本院受理原告陈富兰诉被告王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4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富兰货款1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王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2886号

黄燕忠(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灵桥村):

本院受理原告黄金明诉被告黄燕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燕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黄金明借款6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黄燕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2085号

温州三鼎彩钢构件有限公司(温州市六虹钢材市场16幢6号、7号)

蔡新春(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上村路):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凯匠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三鼎彩钢构件有限公司、蔡新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三鼎彩钢构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凯迈实业有限公司买卖价款16797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温州三鼎彩钢构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凯迈实业有限公司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的违约金6170.44元,及此后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的违约金(按4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被告温州三鼎彩钢构件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杭州凯迈实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蔡新春对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温州三鼎彩钢构件有限公司、蔡新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字第6115号

徐凯亮(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拔山村骑龙里):

本院受理原告裘交华与被告徐凯亮、祝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字第6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凯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裘交华借款40 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以4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暂算至2017年7月11日利息为4 640元);二、被告徐凯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裘交华律师代理费损失2 500元;三、被告祝超杰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9元,减半收取489.5元,由被告徐凯亮、祝超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吴贤祥

联系电话:0571-

(2017)浙0111民初字第4906号

朱国富、朱李海斌、倪瑛(杭州市西湖区龙心村)、

杭州苑都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市转塘街道龙心村)、

杭州叠源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转塘街道大清社区999号):

本院受理原告许超与被告朱国富、朱李海斌、倪瑛、杭州苑都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叠源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字第4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国富、朱李海斌、倪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超借款3 000 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以3 000 000元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暂算至2017年6月23日利息为1 440 000元);二、被告杭州苑都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叠源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 320元,减半收取21 160元,保全申请费5 000元,合计26 160元,由被告朱国富、朱李海斌、倪瑛、杭州苑都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叠源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字第3282号

临安盛达包装用品厂(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上太阳村)、王慕兰(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太源村八亩):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武林包装彩印厂与被告临安盛达包装用品厂、王慕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字第3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临安盛达包装用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富阳武林包装彩印厂价款198 074.67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98 074.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如被告临安盛达包装用品厂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被告王慕兰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261元、保全申请费1 520元,合计5 781元,由被告临安盛达包装用品厂、王慕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7568号

方杭(富阳区银湖街道洪庄村金沙里):

本院受理原告包森健诉被告方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7568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方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包森健借款10 000元;二、被告方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包森健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方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俞菲

联系电话:0571-

(2017)浙0111民初4914号

朱俊(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中秋村龙村):

本院受理原告张露露诉被告朱俊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4914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许原告张露露与被告朱俊离婚。二、婚生子张子轩由原告张露露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止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露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王彬

(2017)浙0111民初4883号

马立军、郑金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三桥村山坎上):

本院受理原告裘金军诉被告马立军、郑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2017)浙0111民初4883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立军、郑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裘金军借款60 000元;二、被告马立军、郑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裘金军自2017年6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6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受理费1 300元,由被告马立军、郑金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4790号

孙泓媛(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花坞北路1号C1幢):

本院受理原告华建青诉被告刘淇、孙泓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4790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淇、孙泓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建青借款70 000元;二、被告刘淇、孙泓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建青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4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以借款本金30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华建青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 589元,由被告刘淇、孙泓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4757号

陈良烽(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邮村湖回垅):

本院受理原告谢栋诉被告陈良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4757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良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谢栋借款 50 000元。本案受理费1 050元,由被告陈良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4578号

马立军(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三桥村山坎上):

本院受理原告胡军诉被告马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4578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马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军借款70 000元、支付利息16 800元。本案受理费1 970元,由被告马立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 告

(2017)浙0111民初4802号

马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菜市街8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马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宏支付原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款8 965 289.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二、被告马宏支付原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支付欠款利息(自2014年1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并以前述欠款8 965 289.53元为基数,至欠款付清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三、驳回原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 949元,由原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49元、被告马宏负担85 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叶磊磊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2017)浙0111民初4856号

戴海松(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鸡笼山村早阳):

本院受理原告戴永超诉被告戴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4856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戴海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戴永超借款本金2 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戴海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彭明月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2017)浙0111民初4840号

戴海松(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鸡笼山村早阳):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永超汽车修理厂诉被告戴海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4840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戴海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永超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修理费13 296元;二、被告戴海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永超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违约金 5 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7元,由被告戴海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4775号

周爱花(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

罗小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新春村和尚岭路):

本院受理原告吴桂云诉被告周爱花、罗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4775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爱花、罗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吴桂云借款本金200 000元;二、被告周爱花、罗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吴桂云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按本金200 000元、月利率10‰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5月12日为39 73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 896元,由被告周爱花、罗小平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4774号

周爱花(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63号)、

罗小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新春村和尚岭路1号):

本院受理原告来建刚诉被告周爱花、罗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4774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爱花、罗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来建刚借款本金730 000元;二、被告周爱花、罗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来建刚至2017年5月12日止的利息149 920元;三、被告周爱花、罗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来建刚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按本金730 000元、月利率10‰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 599元,由被告周爱花、罗小平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4714号

蔡月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上陈村黄泥山):

本院受理原告叶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4714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蔡月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婷借款本金30 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蔡月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4522号

蒋涛(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东坞山村蒋家):

本院受理原告羊建荣诉被告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4522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羊建荣借款本金20 000元及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按本金20 000元、月利率20‰计算);二、被告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羊建荣律师代理费2 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3元,由被告蒋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4336号

李梦超(杭州市富阳区春建乡下俞村黄家湾):

本院受理原告盛斌诉被告李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4336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梦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盛斌借款本金20 000元及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二、驳回原告盛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6元,由原告盛斌负担6元,由被告李梦超负担3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4088号

蒋涛(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东坞山村蒋家):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平诉被告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4088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国平借款本金26 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0元,由被告蒋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4085号

童俊(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汤家埠村徐公园):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平诉被告童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4085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童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国平借款本金16 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童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3702号

何文德、马利群(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村山头坞):

本院受理原告何志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3702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文德、马利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何志国借款本金63 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借款本金63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何志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425元,由原告何志国负担44元,由被告何文德、马利群共同负担1 38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4286号

杜永平(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浦中村杜家):

本院对原告叶海宗诉被告杜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4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杜永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叶海宗欧元6500元、福林1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85元,由杜永平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联系人:俞忠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2017)浙0111民初7034号

杭州宏大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民联村):

本院受理原告章红英诉被告杭州宏大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703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杭州宏大建材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章红英借款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杭州宏大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章红英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计算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日的利息(暂计至2017年8月20日为108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15.50元,由被告杭州宏大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吕攀

联系电话:0571-

(2017)浙0111民初7031号

杭州宏大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民联村):

本院受理原告彭政诉被告杭州宏大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703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杭州宏大建材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彭政借款1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杭州宏大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彭政以1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日的利息(暂计至2017年8月16日为5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70元,由被告杭州宏大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4569号

叶水林(杭州富阳区场口镇联群村大路):

原告羊建荣诉被告叶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叶水林归还原告羊建荣借款20000元;二、被告叶水林就上述第一项款项支付原告羊建荣从2017年4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7年6月18日为800元);三、被告叶水林支付原告羊建荣律师代理费2500元;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83元,由被告叶水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韩栋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2017) 浙0111民初4541号

富阳瑞美工艺品有限公司(富阳场口镇上图山村)

贾丽君、朱康生(永康市龙山镇张溪头村张川南路):

原告富阳市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4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富阳瑞美工艺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富阳市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二、被告富阳瑞美工艺品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款项支付原告富阳市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191641元(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及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上述一、二项款项,被告富阳瑞美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贾丽君、朱康生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716元(预交10746元),由被告富阳瑞美工艺品有限公司、贾丽君、朱康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1740号

杭州和石园风景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横山):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杭州和石园风景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5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340元,由被告杭州和石园风景园林艺术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陈亚伟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2017)浙0111民初6108号

邵斌(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新生村虎尾坞):

本院受理原告金硕峰诉被告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6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邵斌归还原告金硕峰借款本金8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邵斌支付原告金硕峰以人民币80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邵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何建胜

联系电话:0571-

(2017)浙0111民初4383号

倪炳水(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471号-13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意物业发展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倪炳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4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倪炳水支付原告浙江天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费3 286.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浙江天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倪炳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浙0111民初4364号

陈永法(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大葛村勤建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意物业发展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永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4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永法支付原告浙江天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费1 8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浙江天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永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崇德尚法 缜思笃行

富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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