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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专业知识:民间借贷纠纷对账单,借款现金交付如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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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间借贷融资总量不断上升,成为民间资本投资的重要渠道,尤其成为中小企业重要的资金

1. 证明出借资金的

出借人如果是商人或者金领等职业,本来就有较大的资金往来,资金

2.银行取款凭证

出借人如果是从银行提取现金出借,可以从银行调取的银行卡提现凭证,以及银行取现标识说明,用以证明出借款项提取的时间、方式。在出借人支取款项的时间、金额与借款人出具借条的时间、借条所载金额均能一一对应的情形下,就能形成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链,可以认定出借人的举证已达到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高度盖然性标准。

3.借款人的还款情况

对于还款事实一般是由借款人进行举证,但是当出借人出借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款项交付的情况,如果能证明借款人还款的事实,也可以反证借款的真实存在。由于还款的情况,证据一般都由借款人持有,比如收条等,出借人可以提交银行的对账单、收条的复印件来证明还款的情况。

4.事后录音或报警固定证据

在证据还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事后录音或者借催债的机会发生轻微摩擦,报警,由警察出面调查来帮助固定证据。为了提高录音证据的证明效力,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被录音人必须是债务人本人,在通话中要求对方报出自己的姓名和身份;录音内容尽量完整反映借贷关系发生的经过、具体金额和欠款数额;录音过程中,注意沟通技巧,确保对方陈述清楚且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提交给法庭的录音证据需真实、完整,是未被剪辑、编辑、篡改过的录音原始载体。

5. 通过现金交付时在场其他人员的证言来证明

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人可以作证而且属实的,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民间借贷多发生在日常生活场景中,借款发生时,往往不仅有借贷双方在场,还有其他见证人和担保人在场。因此,如果当时在场的第三人或双方邀请的见证人能够出庭作证,如实陈述当时的事实,其陈述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