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周某向原告胡某偿还借款本金70 000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与被告周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1月,周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胡某借款,胡某先后三次分别向周某微信转账6000元、14 000元和50 000元。2021年2月25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主要约定借款本金为70 0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借款利息按借款时银行规定利息为准。到期后,周某未按约向胡某还款,胡某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分三次借款,借款本金共计7万元,而后原、被告双方补签借款协议书,对双方借款时间、金额及利息等作出约定,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现到期后,被告未依约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属违约,依法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0 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