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走到一起结为夫妇,共同生活是一件不容易的事。然而现在闪婚闪离却屡见不鲜,结婚时一般有送彩礼的习俗,短暂的婚姻关系后,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呢?
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
闪婚后闪离 男子要求退还彩礼
2018年3月,崔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彭某,两人经过短暂了解,两个月后便登记结婚,结婚时崔某向彭某给付了10万元彩礼。
婚后的生活远没有崔某想象中的幸福。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深,性格差异很大,彭某在结婚后选择一直居住在娘家,拒绝与崔某一起生活。崔某数次前往彭某娘家,想要接彭某回家共同生活,但多次都吃了“闭门羹”,双方还因此经常发生吵打,彭某甚至把崔某的电话都拉进了黑名单,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日子屈指可数。最终,被伤了心的崔某来到宁乡市人民法院请求与彭某离婚,并要求彭某返还彩礼10万元。
法院判决离婚并判令返还彩礼6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了解后即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双方婚后交集甚少,一直分开居住,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崔某要求与彭某离婚的诉讼要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法院认为,所谓共同生活,应当是夫妻双方婚后基于共同住所,相互扶持、相互慰藉、共担生活压力、共担家庭义务的一种持续、稳定的状态。本案中,彭某婚后便长住娘家,基于这种状况,应当认定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但确未曾共同生活,故崔某有权要求彭某返还彩礼。关于彩礼的返还数额,综合考虑结婚时长、崔某的家庭情况及其身体健康情况,法院酌情支持6万元。
综上,宁乡法院判决准许崔某与彭某离婚,同时彭某返还崔某彩礼6万元。
彭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
普法小课堂
一、关于彩礼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当事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且给付金额较大的,应当予以支持。但若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已经共同生活的,需酌情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生活情况,对返还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或不予支持。
二、关于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
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恋爱双方在恋爱期间基于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超过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双方的家庭收入、相处时间长短、双方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后,再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
三、关于特殊含义的转账
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时含有“520”“666.66”“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数字,这和一般的借贷习惯不一样,将推定为转款时真实意思表示是传达爱意、送出祝福或赠与性质,而不认定为借贷行为。一旦以这种数字的金额转账给对方后,再以民间借贷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