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为生意周转,求他抵押自己的房产,替其借款20万元。没想到,这位好友最后跑路了,借款公司长期向他追债。虽然朋友出具证明,称借款与他无关,可法院仍然判决这份借款合同有效。
【案情简介】
今年31岁的李先生家住樊城,他与生意人王某(化姓)是多年好友。2013年初,王某临时需要资金周转,便与李先生商议,由李先生以房子为抵押,替他借款20万元。“你放心,3个月后我一定还清。”见王某再三承诺,李先生同意了王某的请求。
2013年1月,李先生与借款公司签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李先生借款20万元,期限3个月,李先生以一套商品房为抵押,若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出借人有权拍卖该房产以偿还债务。王某则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合同上签字。
然而,王某的资金链断裂,不仅无力偿还借款,还消失不见。借款公司遂向李先生一家索款,并扬言将要拍卖房产。李先生无奈之下找到王某,王某向李先生出具一份材料,证明该笔借款实际是他与借款公司直接的交易,借款也归其个人使用,与李先生无关。
可借款公司对该书面证明并不予认可,仍继续向李先生索要欠款。李先生遂以合同是在王某和借款公司的诱骗下签订为由,诉至樊城区法院,要求撤销借款合同,结果被驳回起诉。
去年10月,李先生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上月,市中院维持原判。
【法院说法】
两级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先生以其本人名义,与借款公司及出借人分别签订了《居间合同》《借款合同》。之后,出借人向王某支付了借款。这一事实并无异议。
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其以自己的名义借款给他人使用,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其本人负担。且无证据表明合同的签订过程存在重大误解或收到欺诈、胁迫,故两级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当前民间借贷案件进入高发期,一些人过于轻信亲戚朋友的口头承诺,出于义气或是面子,替别人借款或为他人担保,却没有认识到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直到坐上被告席才后悔莫及。”昨日,此案主审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经济往来中,为他人借款、担保一定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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