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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爆料发布:虎门民事借贷纠纷处理,广东东莞务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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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得改革开放风气之先,经济发展迅速,制造业发达,被誉为“世界工厂”,每年都吸纳数百万的异地务工人员就业创业。元宵节后,除了大批返乡员工重回东莞上岗,也有新的员工到位。

员工之间发生矛盾怎么办?遇到工厂拖欠工资如何应对……这些问题,每一个企业、每一个务工人员都可能会遇到。本期《法治东莞》,特别收集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案例,以法律诊所的问答形式,反思案例背后应当吸取的教训。让企业员工都能懂法、守法并能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让企业管理者能依法治企,提高管理水平。

案例1

嬉笑打闹应有度 莫待伤人悔不该

【案情简介】

韦某某和杨某原均是东莞市虎门镇某五金厂员工。2013年12月4日,韦某某与杨某像往常一样在二楼车间正常上班。韦某某想与正在位置上休息的杨某开玩笑,于是用一辆推车撞杨某的凳子,杨劝阻无果后,一气之下用旁边的胶凳砸向韦某某,韦躲开,杨某又冲过去向韦某某的左脸打了一拳,这时,周围的同事见状立即把他们俩劝开。二人分开后,杨某回到位置继续工作,而越想越气的韦某某拿一个“7”字形角铁架,走到杨某身后,往杨的后脑部砸了一下,致杨受伤倒地。17时许,公安人员接报后,在该厂车间内将韦某某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杨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韦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的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且,在本案中杨某首先动手打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综合上述情节,法院对被告人韦某某依法从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诊所】

问诊:韦某某只是和杨某开玩笑,并且明明是杨某先动手打人,韦某某才打杨某的,这也要坐牢吗?

法官药方:从起因来看,韦某某在杨某劝阻后,继续开玩笑,从而导致杨某情绪失控。后杨某用凳子砸韦某某,并打了韦左脸一拳而导致本案矛盾升级,所以杨某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在刑法上,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过错的,对被告人在处罚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是,两人后被同事劝开后,此事已经告一段落。而韦某某因为气愤而拿了一个“7”字形角铁架向杨某的头砸去,该行为属于事后报复,不属于正当防卫,应承担刑事责任。

问诊:如果我在平时的工作中,与同事发生矛盾,怎么办?

法官药方:茫茫人海中,你我他不约而同地聚在一起,走到一个工厂中工作,可以说是一种难得的缘分,我们应该加倍珍惜。相处过程中肯定会因一些大事小情产生矛盾,关键是我们如何化解矛盾。在平时与同事的相处之中,我们应该互帮互助,大家都是出门在外的,难免遇到困难,即使发生矛盾,也要主动去沟通,及时反省自己的错误,要谦虚。其次寻求合理的解决方式,心平气和地坐到一起,把事情说清楚,把道理讲明白。即使自己受点委屈,也不要斤斤计较,要懂得吃亏是福。

问诊:企业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预防此类事情的发生?

法官药方:在平时的工作中,工友间因为一件小事而大打出手的案例非常多。员工发生矛盾时一方认为,用一下你的东西又不会怎样。另一方却觉得,你用我的东西还这么拽。两个人就因为一件小事大打出手。企业首先是要加强对员工个人的观念引导。要知道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离开了同事朋友我们就是孤立无援的个体。其次要配备足够的劳动工具,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要让员工在企业做得开心,做得舒心,做得放心。同时要注重对员工的法治宣传教育,杜绝违法违纪的事情产生。

案例2

工人多次讨薪未果 持刀砍伤老板获刑

【案情简介】

老板李某欠工人王某工资,王某多次讨要不成。2013年5月24日12时许,王某携带一把西瓜刀到石排镇某村,砍伤李某的右面部。王某随后迅速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是在讨薪无果的情况下过激采取的暴力行为,且被害人确实久久未曾支付被告人工资。故法院对被告人王某酌定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律诊所】

问诊:王某真是挺可怜的,辛辛苦苦赚来的血汗钱却被拖欠。欠薪老板本身也有过错,王某可以因此免除刑事责任吗?

法官药方:作为劳动者王某讨要自己的劳动报酬是理所当然的事,可是王某持刀砍李某,并造成李某轻伤一级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许可的范围。王某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在本案中劳动者王某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应当向相关部门投诉、申请仲裁和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忌采取违法的极端方式反映诉求,防止酿成害人害己的惨剧。

问诊:作为一名劳动者,如果遇到老板拖欠工资的情况,应该怎样处理?

法官药方:当劳动者遇到老板拖欠工资的情况,首先应该去和老板沟通协商,询问清楚究竟怎么回事,是工资已经发放只是没有及时到账还是其他原因。其次,如果是因为老板手头缺钱或者资金短缺可考虑给老板一个合理的宽限期。如果老板在合理宽限期过后还是拖欠工资,或者像案例中所说的多次讨薪不成,那么就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到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寻求帮助,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切忌采用“砍老板”“跳楼秀”“毁机器”“卖财产”等极端方式,否则将会把自己“送进”监狱。

问诊:作为企业老板来讲,如果确实遇到公司资金周转不灵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工资不能按时支付,那么如何才能避免案中类似现象的发生?

法官药方:作为企业管理者,老板希望通过支付工资获得相对应的生产和劳动力;作为企业的员工,劳动者希望通过劳动获得相对应的报酬,二者都是各取所需。如果因为某些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时支付报酬,首先应当向员工及时说明情况,消除劳动者内心的忧虑和恐慌,给员工一个合理的解释和交代,确定支付时间等问题,并应当积极想办法支付员工工资。企业老板只有与劳动者坦诚相待,劳动者才不会因为工资问题对老板心生顾虑。

问诊:作为企业老板,最希望的就是与员工保持良好的上下级关系。但是工资又是最容易激化老板与员工矛盾的问题,如何才能巧妙地处理好劳资纠纷呢?

法官药方: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积极工作的动力,也是维系老板与劳动者关系的润滑剂。在法律准许的大框架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特点来制定自己的规章准则和章程制度。完善工资制度,让员工工资透明化,公布工资发放时间、发放金额、发放方式并严格按照公布内容实施,杜绝虚报工资等弄虚作假的现象,保证取信于员工。实行工资激励制度,多劳多得,让劳动者在良性竞争的环境下激发最大的工作潜能,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

贪财吃起“窝边草” 东窗事发难脱罪

被告人周某和李某(未归案)原均系虎门镇赤岗社区某家具厂的员工,其中李某曾经和被害人李某明住在同一间员工宿舍,并知悉李某明的银行卡密码。2013年12月31日15时许,周某、李某经密谋后窜至李某明居住的311宿舍内伺机盗窃。由李某在宿舍外看风,周某进入宿舍盗走李某明放在衣柜里的250元现金及一张中国邮政银行卡,后二人在柜员机处将卡内的14000元存款取走。得手后,周某、李某二人共分赃款并潜逃。2014年2月21日15时许,周某回去家具厂找工作时,被该厂的保安认出是盗窃李某明财物的嫌疑人并报警。李某明得知情况后,赶至工厂门口,将周某打成轻微伤,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500元。

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问诊:辛辛苦苦打工赚钱,一着不慎就全打了水漂,作为务工人员,应当怎样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

法官药方:本案被告人之所以犯罪能够得逞,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被害人没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妥善的处理方式应该是严加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尽量通过大脑记忆,设置密码时也不要用自己的生日等可能通过其他方式推测出的数字。还应注意的是,尽量避免让其他人代为使用银行卡取款或者转账,有手机银行的,还应保管好手机并设置开机密码。

问诊:为什么李某明也被行政处罚了?被人偷了自己的血汗钱,一时激愤打了小偷几下不是很正常吗?

法官药方:自己辛苦大半年的血汗钱被人全部偷走,被害人李某明的愤怒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本案中被害人李某明并不是在抓捕被告人周某的过程中,为防止周某逃跑而不慎将其弄伤,而是在周某已经被工厂保安控制后将其打伤的。被害人应当克制住自己的情绪,通过法律的途径去保护自己的权益,发现嫌疑人的可以报警或配合公安机关抓捕,但是不能殴打或者勒索对方,否则自己也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问诊:如果周某不回案发工厂找工作,这个案件还能破案或抓住周某吗?

法官药方:俗语有云“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本案中,公安机关已通过涉案工厂的监控录像,以及银行柜员机的摄像头,充分掌握了盗窃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即使被告人周某从此不踏足东莞,越来越发达的网络追逃手段也注定其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妄图通过歪门邪道的方式发财,而不是靠自己的劳动赚钱,最后只能心惊胆战地东躲西藏,寝食难安,实为不智。

问诊:对于企业来说,如何防止员工盗窃工友、企业财物的事情发生?

法官药方:第一,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法治宣传教育,培养守法意识,告诫违法后果。第二,企业应当做好财产保管和防范犯罪的教育,比如宣传各种财产保管常识以及常见易发的违法犯罪手法,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第三,企业也应当强化自身的安保措施,为员工配置可以存放贵重物品的柜子等设备,在重点场所安装监控摄像头,既能威慑违法犯罪,又能在出现状况时固定相关线索,帮助公安办案,争取挽回损失。

案例4

男子想续前缘遭拒 强奸昔日情侣获刑

被告人江某某与被害人薛某某均系石碣镇某纸品厂员工,两人为情侣关系,并且同居。2013年12月江某某与薛某某因为感情不和分手后搬离两人共同居住的出租屋。2014年1月江某某打电话约薛某某来出租房希望重新和好,其间薛某某多次想离开,均被江某某用多种方法阻挠,后薛某某在该出租屋睡觉。到次日1时30分时,江某某见薛某某熟睡,强行与薛某某发生性关系,薛某某被惊醒后,极力挣扎反抗,并抓伤江的手部和腰部皮肤。薛某某于当日20时许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将江某某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问诊:本案中江某某与薛某某之前是情侣关系,且曾经同居过,江某某与薛某某在本案中发生性关系怎么会构成强奸罪?在处理情侣性关系问题时我们需要注意什么?

法官药方:在本案中虽然江某某和薛某某之前是情侣且曾经同居过,但江某某是在违背薛某某的意愿下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其行为确实侵犯了薛某某的性自主权,所以构成强奸罪。由本案我们可知,在与异性交往中,尤其是在性关系问题的处理上一定要谨慎,不要盲目地认为与女性曾经属于情侣关系,就可以和其发生性关系。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口头或者肢体使用威胁、暴力的手段强迫妇女和其发生性关系,就构成了强奸罪。

问诊:如果我是案件中的薛某某,在遇到类似情况下应该如何保护自己?

法官药方:在目前法院处理的强奸案件中,熟人间的作案占到很大的比例,这一情况说明女性朋友遭受性侵的案件往往是自己身边熟识的人所实施的,这就要求女性在处理与异性的关系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好自己。在本案中,薛某某就是基于对江某某的信任而在江某某的出租房内休息,从而导致这一结果的出现,试想如果薛某某当时想办法离开江某某所在的出租屋或许就可以避免这一结果的出现。女性在遇到可能面临不法侵害的过程中,首先一定要让对方冷静下来,多和对方沟通,在对方情绪稳定的情况下,想办法脱身或求助。

问诊:被告人江某某在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况下,强行与薛某某发生性关系,最终被判处刑罚,那么在处理感情问题中,如何能够做到不违法?

法官药方:在处理感情问题上,千万不要感情用事,不要认为感情问题只是两个人的事情,无论怎么样都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事实上如果有一方侵害对方,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当情侣之间发生矛盾时,不能采取非法的方式解决问题,更不能以强迫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方式来试图让女性回心转意。情侣之间应该要学会互相尊重,不要强迫对方接受自己。如果感情确实破裂,就给对方一个自由的选择,切莫因为感情问题而走向犯罪的不归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