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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追踪资讯:借贷纠纷普通程序套现,刷信用卡转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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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鲁某刷信用卡套现再转借给任某,后任某未偿还本息,鲁某遂诉至法院。

基本案情,原告鲁某与被告任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600元用于酒吧个人消费,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款人任某今收到出借人鲁某信用卡出借的15600元,借款期限为17个月,借款月利率为2%,于2021年4月30日本息一并还清,逾期未还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借条落款时间为2019年12月1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因此民间借贷不能以出借信用卡套现等方式作为出借款项。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名为借款,实为原告通过信用卡套现方式出具借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基于此订立的借条,属于无效合同,被告基于无效合同取得财产应予返还,故被告任某应返还原告鲁某15600元,同理,关于利息约定也应认定为无效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任某向原告鲁某返还本金15600元,并驳回原告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帮助属于人之常情,但借钱应量力而行,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向金融机构或借贷平台套现后又出借给他人,这样的“借款”实际上是无效的,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本金和利息都拿不回来。更会导致借款人可能被金融机构诉至法院,因此背上巨额债务,进而因无力偿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更有甚者,套取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获利数额较大,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最终迈入犯罪的深渊无法回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