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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新闻报道:民间借贷纠纷反诉侵权,发包方起诉实际施工人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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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包人的主张属于反诉或者另行起诉的情形



(一)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偿损失的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失的诉求不仅明具体,而且该主张超过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并具有独立的给付请求的内容,具备“诉”的全部条件,属于独立的诉,应当作为反诉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不能允许发包人以为由抗辩。

(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

发包人因建设工程质量瑕疵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该请求既超出原告请求范围,又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独立诉讼请求,发包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因发包人的请求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承包人主张的工程欠款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不能提起反诉主张权利,只能另行起诉。

(三)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返修义务或赔偿损失的

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工程欠款,被告提出工程存在质量瑕疵,要求原告进行返修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时,被告的主张已构成了一个独立的诉,且已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被告应提出反诉,或者另诉。

(四)原告逾期完工,被告主张工期延误索赔的

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完工,导致工期拖延,产生工期延误损失。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赔偿工期延误损失的主张,已构成独立之诉,并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应作为反诉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