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
情侣在恋爱期间
互发红包、赠与财物是常有的事
可双方一旦分手就“因爱生债”
那么问题来了
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转账
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
近日,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法院谢集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某诉称,2019年11月,其与被告王某某通过抖音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20年1月到2021年1月向被告转账近400次,发红包200余次,共计219835.16元,两人分手后被告承诺返还,但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
被告王某某辩称,双方从来没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民间借贷关系是根本不存在的,是原告虚构的;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是恋爱之间的赠与,原告无权要求返还。
法院审理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应围绕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及欠款数额进行审理。关于法律关系,王某某虽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对胡某某提供的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自认胡某某转账加起来全部是21万,承诺给胡某某。从胡某某提供的证据中体现,王某某在胡某某索要欠款时明确存在同意偿还的意思表示,故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关于欠款数额,胡某某转款数额从1.10元至1000元不等及微信红包0.01元至200元不等,王某某亦转款给了胡某某,鉴于双方之间存在恋爱关系,将其中金额1000元以下的款项及具有特殊意义数额1314元认定为胡某某与王某某双方感情的投入,法院酌定符合上述情况的款项予以扣减,王某某应给付胡某某122827.76元。胡某某与王某某没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胡某某要求王某某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由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胡某某122827.76元。
二、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