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化州法院审结了一起争议较大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对借款、还款事实持有不同的说法,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正当办案人员一筹莫展的时候,原告的一个举动让办案法官找到了释法调解的突破口,最终,经过法官细心的查证、严谨的梳理,整个案件的真实面貌终被揭开,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心服口服,自愿配合法官的释法调解工作。
基本案情:
原告余某某以一张2017年5月5日出具的借据向化州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曾某某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借据》载明:“今曾某某向余某某借到人民币5万元,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在庭审中,被告曾某某抗辩其已经清偿借款,并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转账记录予以证明,但原告余某某认为未还清,并主张被告的部分转账记录是属于支付被告欠原告的其他借款的,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双方争议较大且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完全支撑其主张的情况下,承办法官着重从释法调解方面入手,向双方普及新修订的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规定,加深双方对本案法律问题的理解,向双方仔细分析本案每种处理方式的利弊。经承办法官的耐心劝导,原告最终承认被告已经向其支付本金及利息11.4万元,对于尚欠借款本金,应当按照新修订的民间借贷利率规定计算,被告多支付的利息应当依法抵扣本金,只是原告在起诉时适用旧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经承办法官的依法核算及耐心解释,最终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已经清偿本案的借款。原告意识到自己对新修订的司法解释的不了解,因计算错误而引起误会,遂向法院申请撤诉,并向被告表达歉意,被告表示谅解。
法官提醒: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连续两次修订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问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次修订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0]6号,以下简称《第一修订案》),于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第二次修订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以下简称《第二修订案》),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修订案》是为了配合《民法典》实施对司法解释进行的集中修订,大部分内容都只是配合民法典进行的法典名称、条文序号等形式性调整,但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却存在实质性修改,引发司法实务界的高度关注。而《第二修订案》的实质性修改,并非直接调整民间借贷的利率,而是通过修改时间效力规则,影响部分案件中的利率确定。具体而言,《第一修订案》下调了原有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保护上限,意图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新形势下,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因而,在利率管制方面将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设立的“两线三区规则”变更为“四倍LPR规则”。以《第一次修订案》施行时间为例,此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其四倍为15.4%。当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15.4%时,即便该利率低于原规定的24%,法院对当事人请求返还该部分利息的主张也不予支持。《第一修订案》施行以后,随即产生了与时间因素有关的利率确定问题:如果当事人在《第一修订案》施行前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的利率在24%至36%区间内,或者在15.4%一24%之间,现纠纷提交到法院后,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第一修订案》一刀切地回答:以案件受理时间为分界点,如果受理时间在《第一修订案》的施行时间(2020年8月20日)之前,则适用旧法两线三区规则,反之,适用新法四倍LPR规则。该规则引发了一些非议,认为损害了债权人的信赖利益。因而《第二修订案》实质性地调整了该规则,在继续肯定2020年8月20日之前受理的案件一律适用旧法两线三区规则的同时,还规定之后受理的案件在计算利息时需要精细化操作,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率依旧按照旧法两线三区规则,而之后的利率计算则按照4倍LPR规则。由此可见,在我国《民法典》实施之初,正值民事领域的法律、司法解释变动较大的时期,及时掌握、更新学习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更有利于老百姓及时高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关家玉 通讯员:钱学文、杨婵铭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杨洪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