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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爆料消息:借贷纠纷法官如何提问,民间借贷原告,当法官问到这句话时,要谨慎回答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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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老百姓之间正常的资金往来,即便是收取一点利息,只要不是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也是合法的。但是,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出借人,为了收回资金,诉讼到法院以后,往往会在审理时被法官询问:“有没有向其他人出借过资金?”注意了,这句话有可能是在筛选,或者调查,你是不是职业放贷人?虽然这是个例行询问,但回答的时候,你还是要慎重对待!


1、什么人会被定义成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应该是从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后开始,逐渐被法院开始认定的。后来到了2019年11月,“九民纪要”对职业放贷人进行了定义,所谓职业放贷人,即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2020年8月,最高院发布了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职业放贷人做了一次定义,即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所以,现在认定职业放贷人,就是依据这两个定义来处理。


按照上述定义,有三个点需要注意:没有放贷资格,以民间借贷为业盈利,以及一定时期多次反复。对于没有放贷资格和以盈利为目的,这一点,普遍很好理解,毕竟不是银行,不是金融机构,在有没有资格上还是很好判断,是否盈利,收没收利息也不难判断。但是,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就不是所有人都知道了。


2、 一定期间是多长?多次反复具体什么规定?


2019年7月,两高两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


这就明确了一个2年内10次的具体量化标准。这个标准,因为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也有一些细节上的差异,各省高院都有一些在本省的指导意见。但总体来说,职业放贷人一旦被认定,就会受到刑事追责。


所以,一般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会问出借人,有没有向其他人在出借过钱?这个问题,要小心点回答。如果没有,大大方方地说没有。如果有,一定想清楚,有没有约定利息,有没有收过利息的,次数多少,想好了再回答。


另外要注意的一点是,这里的2年内10次,是指的借贷时间和次数,不是诉讼案件。有些人会以为只要不是到法院起诉的就不算。这是个信息透明的问题。如果办案机关不知晓是否有其他借贷行为,自然无法统计。但如果有人举报,就很难说了。


亲戚朋友之间出借资金,原本是互相帮助的情形,尽可能不要因为利息收益等等,导致纠纷,诉至法院。而且,人心难测,亲眼在法庭上看见欠债人不断地向法官提出,出借人有职业放贷人嫌疑,妄图以此逃避自己债务,并陷对方以牢狱之灾!


民间借贷,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