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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追踪解答:借贷纠纷起诉不去,杨白劳是老赖?欠债不还钱是违约?签的契约本就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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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某县某村村民黎大爷和妻子黎大妈自四十年前就在村里经营小卖部,主营鱼肉蔬菜和百货。

村里就这么一家小百货店,过来买东西的也都是同村人员,有时候来小店逛逛,没带钱就会赊账,都是邻居,黎大爷黎大妈碍于情面都同意赊账了,赊账的邻居基本隔几天也就过来把账给清了。

村里的村书记王某也会时常来村里买东西,也会赊账,刚开始记账也都会还,后来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还钱就拖拖拉拉了.

黎大爷去王某家里找了几次,王某解释说他没有付钱的那些东西,都是王某以村书记身份代村委会购买了之后给村里特困户的福利,应该由村委向黎大爷付钱。

大家都在一个村,黎大爷看到过几次村书记从他这买好东西就去了特困户凌三家,黎大爷觉得问村委会要钱也还是需要找王某。于是黎大爷就跟王某商量,每隔一段时间对下账,村委会给黎大爷开个借条,写明欠款金额,王某也签字确认下。

自此,王某去黎大爷店里买东西都是如此操作,后来王某卸任后,新来的村书记李某,周某,康某也都是这么操作的,但是每个书记任期都有借条没有还清就卸任了,后面来的新村委书记就直接不认可前任盖章签字的借条了。

黎大爷每年都去村委会要钱,村委会各种搪塞不给,黎大爷也是无可奈何。

目前最早的一张借条已经欠款24年了,现年八十多岁的黎大爷夫妻两个小卖部也几乎没有生意,没什么收入.

老夫妻两个又都有慢性病,常年吃药,药钱就是笔不小的开支,老两口为了生存,迫切希望村委会能够返还这些借款。

黎大爷多次去找了现任的村委书记张某,张某认为借款跟他没有关系,黎大爷去要的次数多了,张某就跟黎大爷讲:你直接去法院起诉。

没有办法的黎大爷只得通过邻居在网络上发布此事宜,希望媒体介入后,村委能够顾及自己颜面及时归还欠款,然而时至今日,村委会仍未归还。

【以案释法】

近几年国家发布了多项政策打击老赖,没想到作为基层民众组织的村民委员会竟然会与国家政策背道而驰,成为老赖,拖欠村民款项长达24年。关于本案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村委会欠款是不是属于民告官,能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追回?

大家提到村委会欠款,可能会觉得村委会属于“政府”机构,村民告政府属于“民告官”,流程长,很难告赢。

从法律角度,“即便是政府机构”借款的行为并不属于履行职责的行为,且作出借款行为时与债权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属于民事纠纷,债权人也是告得了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因此,本案中黎大爷完全可以到法院起诉村委会要求还款,起诉时可以将签字的历任村书记带上作为共同被告。

二、欠款24年会不会已过法律追溯时效,村委成功赖账无需归还?

对于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目的是督促权利人积极及时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立法者也考虑到遇到争议直接诉讼的方式在广大民众中仍没有很普及,很多群众依然为先使用自力救济或者媒体的方式。

因此《民法典》19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如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向借款人提出还款请求)。”

即本案中,黎大爷每年都在向村委要款,且肯定是有证人的,因此黎大爷每向村委要求还款,诉讼时效均重新计算3年。

因此本案虽然最早的借条显示已借款24年,但是因为并未过诉讼时效,仍在法律保护中,黎大爷拿起法律武器早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借款。

国家一直增强普法力度,基层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笔者建议黎大爷可以直接向法律援助机构求助,法律援助机构会帮忙完成诉讼的流程。

村委本应为人民群众谋福祉,却带头赖账,此村委的行为严重违背党的政策和精神,在社会上引起恶劣影响。笔者呼吁国家政府部门能够对此事高度重视,对于村委干部的欠款不还行为及不作为给予严惩。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可以一起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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