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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揭秘知识:借贷纠纷夫妻怎么处理,配偶一方债务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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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宋仁志) 近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2019年至2021年,被告丈夫魏某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3.7万元,一直未予偿还,后魏某因车祸去世,原告以该债务系夫妇共同债务为由将魏某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魏某的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和欠条上均只有魏某一人签名,被告对魏某的借款并不知情,亦不知道借款去向,故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签名合意举债的情形。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魏某的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故对该笔债务无法认定系被告与魏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不承担还款责任,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上诉,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债不一定妻偿,同理,妻债也不一定夫偿。借款人出借款项给夫妻一方,若该借款一方无法履行,债权人能否向其配偶主张还款应区分情况处理,应视该笔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定。债权人需注意:民法典中规定,以上事实需要由债权人负责拿证据证明。因此,债权人在向夫妻一方出借款项时,想在该借款一方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以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其配偶主张权利的,应注意留存证明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以避免诉讼时因举证不能,导致败诉的风险。

此外,为了避免夫妻一方“被负债”的情况出现,建议夫妻日常生活中加强沟通,双方站在平等地位上行使家事决定权。除此之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丈夫或者妻子一方对外的个人债务以丈夫或者妻子的个人财产清偿,但是,这份协议必须让债权人知道才可以对债权人有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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