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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干货发布:借贷纠纷法院判罚之后,法院调解之后借款人不按时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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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执业20多年期间亲自经历的一个奇葩的借款纠纷案。

借款人还款之后将当初写的借条撕烂扔在垃圾桶,出借人居然将借条捡起来粘贴后起诉借款人还款。如果不是我亲自办理的案件,我真不相信世界上还有这种离奇的事情出现。

执业的第三年,我就遇到了这单借款案件。当事人董某是一家公司的老板,半年前向他的朋友周某借款10万元用于临时周转。借款是现金交付,董某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周某。半年后,董某同样用10万现金将款项全部还给了周某,还额外支付了利息1万元。还款时,周某将借条还给了董某,董某当场将借条撕成了四片,扔进垃圾桶。

董某以为他和周某的借款早已了结。没想到的是,两个月后他突然收到了广州一个法院寄来的传票,他拿起材料一看,竟然是周某起诉他还款。起诉书里,周某说董某在半年多前向其借了10万元周转,一直没有偿还。董某非常惊讶,立即打电话给周某,但周某拒绝接听。

董某委托我代理此案,我看到材料后问他:“这张借条是怎么回事?你不是已经撕烂了吗?” 董某回答说:“我把10万元款还给他时,把借条撕烂后扔到了垃圾桶,谁想到他居然会把这些撕烂的借条粘贴起来起诉我?”

一审开庭时,我们向法院提出董某以前的确向周某借过10万元款项,但已经偿还,董某已经将借条撕烂扔在桶里。但周某说,董某并没有还款,借条不是董某撕烂的,而是他五岁的儿子在家里不小心将它撕烂的。我们提出,董某所述和周某所述的借条撕烂的两种可能性都存在,这张撕烂后重新粘贴的借条反映的内容和事实不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只凭这一张重新粘贴的借条,不能确切证实他们之间还存在欠款。但一审的法官却认为既然董某承认借条上的字是他自己签订的,不管借条是否拼凑粘贴而成,都合法有效。于是,一审法官支持原告的主张,判决董某败诉。

董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我们阐述的重点除了借条的有效性,合法性,认为这个借条已经不具有确定性的证明力。为了增加我们的说服力,我们还向法官阐述了案件事实的两个不符合常理的地方。

第一,周某在起诉前从未向董某索还借款。正常情况下,如果董某借款不还,周某通常会向董某进行催收,但周某从来没有向董某追讨过借款,这一点不符合常情。

第二,如果借条是一个五岁的小朋友无意识撕烂的,撕烂的借条应该呈不规则形状,而本案撕烂的借条是非常均匀的四块,显然是一个成年人刻意将纸张折叠后撕烂的情形。事实上,当时也正是董某将借条两次对折后撕烂的。

接下来,法官开始对周某发问,20多年过去了,当初的原话已经记不清,只记得法院问的大概内容。

法官:原告,你的借条是保存在什么地方?

周某:保存在家里面的一个书柜里。有一天我想起被告没有还款,就把借条拿出来看,看完 之后就顺手放在桌子上面去办其他事情。我儿子才5岁,就把这个纸条当成废纸玩耍,撕成了几块。我发现后,急忙把这个借条粘贴起来。

法官:你有没有催董某还款?

周某:催过。

法官:用什么方式催的?

周某:打电话催的。

法官:用哪个电话催的?打的是董某的哪个电话号码?

周某(沉默了20秒):忘记了。好像没有催收。

法官:你为什么不先催收而直接起诉?这不符合一般人的做法呀?

周某(沉默)

最后,法院认定周某的这张重新粘贴起来的借条无法证明他和董某之间还存在债务,其起诉要求董某偿还借款的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听到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董某长长地舒了一口气 !

事后回想,这类有争议的案件,判决结果有很大程度上源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就这个案件而言,一审法官认为,既然字是被告签的,些许瑕疵不影响借款事实的存在。二审之所以改判,除了我们提出的证据瑕疵外,原告在对该借条被撕烂的具体情形及债务催收的描述上不符合常理,从而加深了法官对该证据瑕疵的重大怀疑,从而倾向于我方的抗辩观点。因此,某些法律事实存在争议时,除了基本的证据外,代理律师还应善于从生活的细节挖掘与法律事实相关联的部分,从而让法官产生同样的共鸣,认同己方的观点。

董某虽然在二审彻底翻盘,但如果他当初将这个借条带回自己家里处理掉,或用打火机将它点燃完全毁灭,或用粉碎机将它处理掉,或在借条的后面再加一句话:此借款已于X年X月X日偿还,只要他采取以上任何一种措施,都不会给周某可乘之机。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社会上风险和陷阱无处不在,正所谓江湖险恶,人心难测,天黑路滑,人心复杂。多一些警惕,多一个心眼,方能保护自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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