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2月29日讯(通讯员 清扬 记者 万凌云)一份诉至法院的借贷合同,最终却被法院判做无效。29日,记者从丹阳法院获悉案件详情,而法院将这份借贷合同判做无效的依据,则是查明原告系一名“职业放贷人”。
院方介绍,2018年4月,赵宁向胡乾借款并出具还款协议一张,言明截止当日尚欠胡乾借款本金15000元,并承诺2019年底前还清。后因赵宁未能还款,胡乾向丹阳法院起诉。
诉状中,胡乾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赵宁立即归还借款15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胡乾变更部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赵宁立即归还借款15000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事后,经法庭通过查询关联案件系统查明,胡乾及其配偶包昉自2018年至目前,已累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案件达数十件。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是职业放贷人,其及其关联关系人的放贷行为,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规定,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本案中,被告作为借款人,应当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资金占用使用费。
据此,丹阳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被告赵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乾借款本金15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占用使用费。驳回原告胡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表示,当前在民间借贷领域,部分民事主体以向不特定人放贷为职业或主业。并且,在借贷关系中以设定高利息,恶意制造借款人违约等手段,意图利用法院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而职业放贷人在放贷、收贷过程中,往往又会涉及“套路贷”、暴力催收或涉黑涉恶,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不仅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损害司法权威。
而出借人是否是职业放贷人,在单个案件中往往很难发现。在本案中,通过查询关联案件,发现原告及其关联关系人存在大量民间借贷案件,从而认定原告是职业放贷人。故此,对其主张的高额利息不予保护,对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