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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死亡后留下一份长达7年的款项往来手记,记录了生前数百万元的借款,家属就此将债务人告上法庭。

日前,永嘉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金某某于2020年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家属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一份手记,上面陆续记载了金某某自2013年以来的款项收支,其中包括多年来陆续出借给亲戚林某某共计600多万元,月息约定1分或1分2。就此,金某某的继承人凭生前笔记及银行转账记录向林某某催讨借款,林某某以该款项均为大蒜、蒜苔投资款且款项已结清为由拒绝付款。金某某的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金某某生前笔记非常详细,包括款项性质、利息约定、还款情况、历年结转欠款等。笔记中与被告林某某款项往来的记载部分,有3笔100万元分别注明“买棉花、买大蒜、蒜苔生意款”,其余原告主张的7笔款项均注为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7笔借款中,除1笔10万元没有银行转账相对应,被告亦不予认可,故无法证明借款的发生,余下6笔均有银行转账对应,其中5笔借款的利息记账情况有规律性的银行转账记录相对应,原告据此主张该5笔借款的利息已按年规律性支付至2017年度具有高度盖然性,故予以确认;另一笔100万元既无关于利息约定的书面记载,亦无清晰的利息支付记录,视为无息借款。

反观被告林某某提供的《冷藏货物仓储合同书》明细清单、入库单、出库单记录,均无金某某经手的记录,仅凭一位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长期存在投资合伙关系。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认定。

根据认定的借款事实及林某某的还款情况,法院判决林某某归还金某某的继承人借款534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出借人生前手记虽为出借人单方记载,不具备与借据、收条、欠条同等的证明力。但结合出借人意外死亡的事实以及银行转账记录,仍可作为借款事实发生的有力佐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