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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看法大全: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还钱,借款人还款意愿发生变化属于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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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出借人提起诉讼往往仅依据借条等或者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的证据,如果借款人主张已经偿还借款,或者被告主张转账是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此种情况下,就存在着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而不能仅仅依据借条、欠条、收据等,简单地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依据转账凭证提起诉讼,被告主张已经偿还款项,同时对其主张应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不能仅仅做口头答辩。如被告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一般要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当然,如果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此时举证证明责任发生转移,应当由原告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因此,作为民间借贷出借人,应当重视证据的保全,尽可能与借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保存银行的转账凭证,转账后要求借款人出具证据。若出借人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诉讼,借款人主张已经偿还借款,也不意味着出借人必然会败诉,此时出借人应积极收集并提供其他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如相关的证人证言、电子转账凭证。若出借人认为借款人的还款是另案借贷,则应当继续提供证据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