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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百科消息:借贷纠纷与不当得利纠纷,合伙借贷属于什么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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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出资、共负盈亏是合伙关系的特征,俗称“一根藤上的蚂蚱”,民间借贷关系则必须有借贷合意,且得有借有还,有道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当得利则是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比如转错了钱,收钱的人就得把钱还回来。

以上三种法律关系,虽然都是“钱”的事,但是法理不同,“钱”的含义不同,相应的法律后果更是迥然不同。今天,未央法院法官通过以下三个真实案例,帮助大家擦亮眼睛、清醒头脑,避免在“钱”上犯糊涂。

案例一:以合伙关系起诉,实为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刘某主张与王某合伙承包某处工程,在发包方结账后王某非法占有工程款,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按照合伙协议返还其应得部分。

【关键证据】算账明细

王某辩称其与刘某确为合伙关系,同时还向刘某出借过30万元,并提交刘某签字的书面算账明细,证明其占有的工程款系刘某向其归还的借款。

【裁判结果】

就案涉款项来讲,双方之间为借贷关系。经结算,刘某同意将其应得分红作为借款归还给王某,因此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案例二:以不当得利起诉,实为合伙纠纷

【案情简介】

李某主张董某为骗其投资而隐瞒瑜伽馆的真实经营情况,在其投资后仅两个月该瑜伽馆便倒闭,其认为董某将投资款占为己有,现以不当得利要求董某退还投资款。

【关键证据】书面合伙协议

被告当庭提交书面合伙协议,该证据足可证实双方之间系合伙关系,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本就是合伙的特质。

【裁判结果】

双方就投资瑜伽馆店达成合意,被告因此收取原告的投资款,现原告以被告未将该款项用于投资项目经营为由,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经法院释明后,原告撤回起诉。

案例三:以借贷关系起诉,实为合伙纠纷

【案情简介】

吴某主张贾某向其借款10万元用于经营某店,现借期已到,要求贾某返还借款并承担利息。

【关键证据】电子版投资明细及微信聊天记录

现代通讯工具成为人们日常交流的平台,微信便是其中之一。原、被告及第三人合伙经营,通过微信群发送投资明细、占股比例及分红办法。原告同意该方案,同时转账10万元。

【裁判结果】

达成借贷合意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基础。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与原告之间并非借贷关系,案涉款项亦非借款,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法官寄语】

当前,个人间经济往来愈发频繁,款项名目不同,付款方式也五花八门,有银行转账、现金,也有支付宝、微信等。有人总会以熟人为由,抹不开面子,既不要求对方出具条据,甚至连转账性质都不备注,一旦发生纠纷则“哑巴吃黄连”,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亲兄弟明算账”,不论合伙还是借贷,都要把话说到明面上、记在纸张上,采取实名制的付款方式并保留证据,避免利益受损。(杨金翠 记者 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