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撤诉
原告:刘女士,女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
被告:张女士, 女
委托代理人:杨律师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刘女士在2012年6月8号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女士的起诉, 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行驶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女士在法院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女士的起诉,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允许撤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允许原告刘女士申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刘女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