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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追踪解读:融资租赁与借贷纠纷案例,男方出钱给女朋友买车,分手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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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恋爱时叫人家小甜甜

分手时却追着要钱

近日

厦门市同安区法院审理了

一起恋爱分手后的财产纠纷案件

恋爱期,以女方名义购入豪车

林先生和唐女士

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

在一起几个月后

双方以唐女士的名义与某融资租赁公司

签订一份《机动车融资租赁合同》

通过以租代售的方式购买了一辆宝马车

由林先生支付首付款

并按月转账给唐女士支付车辆租金

车辆由林先生使用

同时,依据合同约定

在唐女士结清租金前

车辆所有权登记在融资租赁公司名下

分手后,两人为车闹上法庭

后林先生和唐女士因感情破裂分手

林先生未再支付车辆月租金

唐女士支付了车辆后续5个月的租金

某日,林先生驾驶宝马车

在莆田市某酒店居住时

唐女士通知融资租赁公司将该宝马车收回

林先生知道后便将唐女士诉至法院

要求唐女士归还宝马车的购车款6万余元

在法庭上,双方发生争议:

购车时我们协商好以你的名义帮我购买这辆宝马车。

当初看车的时候,你明明说如果我喜欢就把这辆车买来送给我的,所以我才同意签订《机动车融资租赁合同》。

我没有承诺过要将车辆赠送给你。因为我当时没有厦门的身份证和居住证,且征信存在问题,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和银行贷款手续,所以才口头委托你帮我买这辆车。

你说谎,你说这辆车是要赠送给我的,买这辆车我还垫付了三四万元,后面5个月的租金也是我付的。结果买来以后我一天都没有开过,全都是你在使用!

法院判决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唐女士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机动车融资租赁合同》后,林先生支出的钱款用于案涉车辆的融资租赁,该款并非唐女士取得,而是林先生经唐女士转付给融资租赁公司和前手汽车销售者,因此,林先生要求唐女士向其返还购车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今天是个甜蜜的日子

不少爱侣在今天做出了承诺

但是,一旦涉及钱的问题

请大家一定要擦亮眼

几个问题,速来了解

Q

恋爱期间,一方承诺赠与另一方财物但未实际交付的,赠与方可以反悔吗?

A

《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恋爱期间一方承诺赠与另一方财物但未实际交付的,别说是分手后,在恋爱时对方也可能撤销赠与。所以交往中如需金钱往来或购买车辆等大额财物时,一定要明确钱款性质或关系。

Q

恋爱期间,一方承诺为另一方购买车辆、房产等大额财物,但未登记在受赠方名下的,属于有效赠与吗?

A

《民法典》第659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根据法律规定,诸如车辆、房产、股份等依法需办理登记手续财产,赠与时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否则未发生法律上的物权变更效力。

综合:厦门中院、同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