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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干货讯息:资金不足的借贷纠纷,当事人意外死亡,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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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富豪李嘉诚曾道:“肯借钱给你的人,一定是你的贵人。”诚然,当出借人将钱款给予借款人的一刻,就代表着其承担着借款人可能不偿还导致的金钱纠纷与钱款难以讨回的风险。

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我国设立诸多制度,例如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行为有请求撤销权来维护其合法利益不被侵犯。

那么,当拖欠钱款的人发生意外死亡,他生前拖欠的债务就会伴随其死亡而一笔勾销了吗?

案例

徐女士刘先生经媒人介绍后相识,后步入婚姻的殿堂。因为二人在婚前没有对对方做出深入了解,在婚后徐女士经常与刘先生因生活习惯、性格特点有所差异而争执不休,甚至发生肢体冲突。

因徐女士经医院检查后发现已有身孕,二人感情暂时缓和。然而就在女儿乐乐诞下后第二年,两人再次产生激烈的矛盾。徐女士与刘先生都认为二人之间的感情已经无可挽回,相互签署了离婚协议,并约定将女儿乐乐交给徐女士抚养,由刘先生每月支付固定的抚养费。

与徐女士离婚后,刘先生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开始个人创业,希望能够达到理想生活。因创业初期手上的资金不足,刘先生同好友李先生借得30万元用于生意投资。

因缺乏买卖经验,刘先生很快将所借的钱消耗一空。眼见与李先生约定还款的期限越来越近,刘先生心急如焚,却也无可奈何。好在李先生与其关系相处融洽,见刘先生确有困难,便宽限了还款时间。

在此之后,刘先生汲取失败的教训,对自己生产的产品做出改良,赢得了消费者的夸赞,生意也逐步走上上坡路。对于刘先生的成功,李先生也非常高兴,在他向刘先生恭贺道喜之时,刘先生再次表达对李先生的感谢,并表示自己一定会偿还二人之间的债务。

然而,就在2021年3月,刘先生因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后身亡,在死亡后其账户留下财产12万元。同时,刘先生的父母拿出其生前立下的遗嘱,上面表示刘先生同意在自己生命出现意外之时,将钱款全数留给父母

得知此事后,李先生向刘父刘母索要钱财,却遭到拒绝。刘父刘母认为,刘先生与李先生的债权关系因刘先生生命的终结而归于消灭,不应当由他们来承担孩子留下的债务。多次协商未果后,李先生将两位老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刘先生所拖欠的债务。

法律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若继承人同意继承遗产,则继承人要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如果欠款人死亡,其生前财产的继承者,以所继承的钱款实际的价值为限度,对欠款人生前所欠的债务进行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自愿偿还,法律不强制规定。

在我国,继承的方式一般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本案中,若是法定继承,则刘先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是配偶、子女、父母。但在案发时徐女士已经与刘先生解除夫妻关系,不应该成为财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因父母感情的破裂不影响孩子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刘先生的女儿乐乐对父亲的钱财应当具有法律上的继承权利。

同时,刘先生在生前已经订立遗嘱,表示在自身发生意外时,由其父母继承生前全部遗产。我国公民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处理支配的权利,在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发生冲突时,一般优先考虑遗嘱继承。

所以,在本案中,应当是刘先生的父母依照其孩子的生前意愿继承全部财产,而刘先生的女儿乐乐无法对其钱款进行继承。同时,继承人选择继承遗产的时候,也需要履行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下债务的偿还义务,不能够仅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因刘先生账户所剩余额为12万元,此应为刘先生父母所能够继承到的全部遗产,以12万元为限度,刘父刘母应对其所欠李先生的30万债务进行清偿,在偿还在12万后,剩余的18万将随着债务人的死亡不被法律所保护,可由刘父刘母商议后自愿偿还。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欠款人的遗产同时拥有法定继承人与遗嘱继承人,那么应当由法定继承人先行以自己所继承的财产为限度对被继承人的欠款进行偿还,达到限度后再由遗嘱继承人就自己所继承财产进行后续的偿还。

此设立的主要是认为个人对自身钱财的处置权视作比血缘关系自发得到的继承权更优先一级的思想观念,同时在保障好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将债务人的钱财继承做出合理的划分。

结语

我们常说,权利和义务是相匹配的,身为社会集体的成员,人不能只想着享受权利而忽视义务的履行。身为儿女,配偶,父母,本身便在法律意义上具有更高级别的继承顺位,因此得到亲友的钱款时,也同样应当接纳其所背负的债务。

在生活中,愿意借款的个人一般都是我们的亲人、好友,因相互之间亲密的关系而产生深厚的信任感,相比于陌生人之间微薄的联系更为珍贵,值得我们用心对待,不能辜负。

(《案例分析:欠款人意外死亡,所欠债务该由谁来承担?》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